假新聞有多氾濫?學者:3特徵看懂網路時代的負面行銷

2022-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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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步青律師也建議,在網路上或一般社群媒體、社交APP內,涉及可能影響企業公平競爭的商業性言論,應優先適用公平法規定,並依照公平法第21、24、25條規定,判斷是否違法;其次,對廣告的範圍應該擴大解釋,包含商業性言論外,也應涵蓋薦證廣告以外的商業性言論,尤其涉及到新型態的網路廣告,如客製化、精準化的行銷方式應該不屬一般言論自由的範疇而受到保障,需要更高的審查密度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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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擴大公平法第25條的範圍,參考美國FTC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其主要為促進消費者保護及消除強迫性壟斷等反競爭性商業行為)第12條規定,只要散布不實廣告或引致不實廣告散布,都屬於商業上或影響商業的不正或欺罔行為;還有應擴大利益關係的認定範圍,目前只限於雇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等的利益關係,是不足的;最後,應適當的參照他國關於利益關係之揭露之規定,並且訂定明確的案例指引。

而在報告人及與談人的討論中,也均同意數位時代下,業界存在典型的不公平競爭,例如業者經營網路媒體,長期大量報導同業的負面新聞、大量投放競爭對手的關鍵字來擴散負面新聞,影響消費者,或藉由平台的各種串連、延伸閱讀連結,利用網路搜尋引擎機制不當操作操作對手不實負面新聞的SEO排序、利用網路搜尋引擎機制、濫用媒體平台機制等,應立法管制,然目前由於難以認定廣告與商業性言論之分際、廣告真實目的及與廣告主間之利益關係等,因此現行法令應與時俱進配合修改,以確保公平競爭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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