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聞有多氾濫?學者:3特徵看懂網路時代的負面行銷

2022-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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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特徵「投放競爭對手負面新聞,影響讀者認知偏好」,即是指除了發布對手的負面訊息,業者更大量購買Google各類廣告投放該篇負面新聞,藉此提高競爭對手在Google搜尋中負面內容的能見度,明顯透過Google搜尋以及聯播網投放廣告,創造並增加對競爭對手負面新聞之流量,試圖影響消費者,成為商業惡性競爭的迴圈,造成競爭者在主流社群平台中的商譽損失,同時也誤導消費者;最終受害的不只有被攻擊的同業,更是接受資訊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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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特徵「濫用SEO,惡性競爭影響搜尋排名」,數位時代,還有一個特有的現象,就是利用欺瞞爭取排名的方式,使用對手的品牌商標名來吸引消費者,甚至是串連不同平台、媒體的串連(所謂的側翼),利用延伸閱讀、標籤連結等工具,創造競爭對手的不實訊息在搜尋結果中排序在前,強化負面形象;形同是鑽平台的漏洞、濫用SEO機制。

蔡步青律師
蔡步青律師

蔡步青律師在報告中舉例說明,某公司利用搜尋引擎排序機制,透過不當使用其他事業之名稱、商標等營業表徵或相關資訊,來提升對手負面報導的排序位置;或者,以競爭對手的Google關鍵字購買廣告。這樣的手法都是常出現、卻難以被消費者察覺的負面行銷手法。

如中華電信推出抽獎活動,但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對手「台灣大哥大」的名稱作為Google關鍵字廣告,吸引搜尋台灣大哥大的消費者點擊中華電信活動,中華電信雖表示為誤植疏忽,但公平會仍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對中華電信處以20萬元罰緩。

王立達教授則認為,數位時代下的廣告多元形式不勝枚舉,其中之一便是從純粹的數位行銷(廣告貼文、電子報、Banner)轉化到「場景行銷」,另一種形式則是「口碑行銷」;台灣過去曾有針對「網軍集團」、「輿論操作」議題的報導,便揭露了潛藏於網路上的寫手操作行銷方式(如三星寫手事件)。

王立達教授進一步提出,實務上來看,比起同業競爭對手惡意中傷、大量負評洗版這樣的型態容易檢舉跟蒐證,因評價本來就是消費者的主觀感受,廣告主買來的好評、誇讚及分享,顯得更難以判斷真偽,這也成為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議題。

面對網路不公平競爭  該怎麼做?

針對網路不公平競爭該如何處理?顏廷棟教授則提出,可用日本與中國的相關法則來做參考。舉例來說,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30條就有可以針對不正競爭請求停止,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中國2021年8月份發布《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的草案,第12條也有規定「禁止組織、指使他人以消費者名義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這其實就呼應了前面所提及的三星寫手案例。同樣地,國內公平法第25條補充條款也是針對寫手、薦證推文(隱匿利益關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為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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