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渠道遭濫用,法規跟不上 學者提醒:閲聽人權益將更加弱化

2022-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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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中國法律政策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協辦「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

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中國法律政策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協辦「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

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中,假新聞透過廣大閱聽人在社群平台、社群媒體裡傳播,更能輕易傳送給廣大閱聽人,造成產業是否公平競爭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問題,因此「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即揭示假新聞三特徵:「負面行銷、負面薦證誤導消費者」、「競爭對手負面新聞被進行數位廣告投放」、「濫用SEO,惡性操作影響搜尋排名」(搜尋引擎最佳化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縮寫為SEO),提醒消費者提高警覺,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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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此,日前(民國111年7月14日)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辦、中國法律政策協會、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團法人法治建設基金會協辦「數位時代下產業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該研討會邀請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葉慶元副理事長擔任主持人,第二場專題研討由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宗德教授擔任主持人,泰鼎法律事務所卓翊維律師以「數位時代下媒體自律與消費者保護」為題發表專題報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王治宇主任消保官、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林三欽教授擔任與談人,探討政府主管機關是否縱容此等情事?平台業者是否有不作為?可能都會是是假新聞充斥的主要原因之一。8月24日也再就此議題,舉行了一場線上論壇。

主管機關跟不上時代,縱容市場上不公平競爭橫行

Facebook於2020年2月曾經發表聲明,安全政策部門發現13個帳號、10個粉絲專頁與越南國營電訊商Viettel、緬甸電訊商 Mytel、公關公司Gapit Communications有關。這些Facebook帳號和專頁是專門用來發佈假消息,藉此誤導消費者並左右公眾輿論,而攻擊的目標則是其他的電信商,包括由外資Telenor經營的電信商。上述專頁會假扮成電信用戶群組,散布其他電信商網路失靈的假消息,甚至有貼文暗示 Telenor 的手機支付功能會盜取金錢。

Facebook 透露為了抹黑競爭對手,Viettel、Mytel在廣告方面的支出就達到 115.5 萬美元,大約26萬個帳戶關注了其中一個或多個頁面。有媒體向牽扯在其中的 Viettel 詢問相關狀況,得到的回覆是否認這些指控,僅表示會進行內部調查。

在台灣,假新聞三特徵其實隨處可見,就有房仲業者透過經營、操作媒體,塑造不實的負面新聞,試圖影響讀者認知偏好,甚至以往討論的假新聞,是指單篇新聞的負面報導,但國內已發展出不只以單篇新聞進行的操作模式、而是整個平台都以偽裝為媒體,但卻帶有攻擊特定對象動機的經營方式。

該房仲業者更透過抹黑性質的實體廣告看板攻擊同業,同時在網路上進行廣告投放,涉及可能影響企業公平競爭的商業性言論,被攻擊的房仲業者主動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高等法院也已明確裁定,若以廣告之名,卻在廣告字樣中行抹黑對手之實,均需下架且不得再張貼,範圍涵蓋實體看板、網路影音媒體等。除此之外,該房仲業者更濫用SEO操控搜尋結果,讓競爭對手負面新聞佔據在搜尋前頁。

從以上二個例子來看,Facebook公布的越南電訊商案例,在已知的公開資訊中,並未告知大眾越南電訊商發布抹黑其他電信商的內容,並且大量投放廣告遭到甚麼樣的罰則,只停留在媒體詢問相關業者,僅獲得「否認」、「將做內部調查」的回應。而台灣攻擊同業的房仲業者,雖然遭法院假處分,必須拆除實體含有負面訊息的廣告看板及相關網路廣告,但仍有其他的攻擊類型新聞、廣告在持續進行中。

卓翊維律師
卓翊維律師

國內外政府均無明確法令可以管控相關行為,報告人卓翊維律師建議對於使用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或他律進行規範,例如透過《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各縣市之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進行規範,或者透過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平台等機制進行查核,都有助於維護使用者取得資訊權利不受惡意侵害。另外,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0條規定,有助於不實訊息的受害者透過相同管道向大眾澄清事實、更正錯誤,並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由於負面新聞的行銷手法容易有「無法即時查明其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言論與真實商業目的的關聯性」、「無法由言論本身得知其與廣告主的利益關係」的特性,數位時代下,目前業界存在典型的不公平競爭,應立法管制。至於目前難以認定廣告與商業性言論之分際、廣告真實目的及與廣告主間之利益關係等,現行法令則應該因應數位時代與時俱進配合修改,才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數位行銷渠道遭惡意濫用,消費者保障何去何從?

當消費者上網搜尋時,出現在較前頁的內容,就較有機會讓使用者點擊進入,因此容易有更高的機會獲取較多的業績,這也讓SEO成為各行業的行銷重點之一,積極透過搜尋引擎的運作規則來調整網站,提高網站或新聞內容在被搜尋時能夠排名在前頁,但若是濫用SEO的操控,將競爭對手的負面訊息,呈現在對手品牌、商標等關鍵字的搜尋結果第一頁,成為負面SEO又會有甚麼樣的結果?

競爭對手可能會通過發布虛假的負面新聞來誹謗同業,讓搜索引擎注意到相關的信號,最終會影響被害企業的商譽或銷售業績。2010年,《紐約時報》調查發現,零售行業中數千個不相關的網站都連接到了JCPenny.com(美國最大的連鎖百貨商店之一),而在此事被揭露之後,該網站的自然搜尋排名一落千丈且被Google降級處份,最終J.C. Penney百貨更於2020年宣布申請破產保護。在英國和美國,尚且缺乏專門針對該問題的法律,亦沒有針對負面SEO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這種相對較新且讓人不安的互聯網趨勢,在實務上竟然很容易找到願意用負面評論轟炸被害企業的代理商,讓客戶可以在Google排名中擊敗競爭對手,業界因此稱呼負面SEO的操作,是把不當的商業手法操弄到一個全新的水平。

濫用SEO、使用負面SEO的操作方式,本身並不是一種特定的刑事犯罪,警察不會介入,也不會被罰款或監禁之外,要讓Google對負面搜索引擎優化負責也並不容易。

針對以上的狀況,研討會中王治宇主任消保官於研討會中建議,為保障使用者及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得參考《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0條規定,給予利害關係人平衡回應之機會,包括得向平台業者請求同時刊登之版面、觸及,以回應不實及偏頗的訊息,以達到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暨降低不實訊息風險的效果,並參考《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頻道業者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的要求,建立網路中介平台業者的自律機制。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三欽建議除了媒體自律之外,應該還有「他律」,建立查證的機制,讓利害關係人擁有某種異議權,可以提出平衡報導的權利,從自律開始,他律再到利害關係人澄清、平衡的機會,這種由雙方當事人交互論述的方式,或許是網路平台免於失控或遭濫用的可行之道。

另外,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立法,研討會中建議可強化與第三方事實查核民間機構之合作,第三方事實查核之對象得廣及於不同產業、不同領域,並強化真實訊息的擴散力。報告人卓翊維律師也提到,網路媒體、平台業者更應「自律優於法律」,結合網路多方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治理的模式,藉由網路媒體新聞自律的手段,在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防止不實消費新聞於網路上散布、流傳,進而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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