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人權與金融機構的退場何干?陳冲這樣說

2022-08-1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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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海南島三亞因為疫情升高遭到封城。(美聯社)

2022年8月,海南島三亞因為疫情升高遭到封城。(美聯社)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今年上海自3月28日宣布封城,限制居民不得外出,直到6月1日正式解封,期間長達65天,起居如同坐牢。同一時段,恰巧碰到各國邁入與病毒共生階段,陸續鬆綁管制措施、漸進開放邊境,美國更於8月11日正式宣布解除所有管制,形成強烈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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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表示,各國憲法均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回顧自2020年爆發新冠疫情後,各國採取強制程度不一的防疫措施,光看媒體常出現的Quarantine、Stay at home、Track/trace app、Shut down、Face masks mandatory、Social distancing、Vaccinated、Green/health pass等名詞,就知道或多或少涉及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台灣的簡訊實聯制、限制住居、旅遊三劑令、社交距離,甚至鳳山某大樓全體住戶14天住防疫旅館等,也同樣引發不少人權爭議。

陳冲說,約莫30年前,台灣部分金融機構經營不善,不但連續發生擠兌,金融體系震盪,社會上杯弓蛇影、人心惶惶,政府為避免緊急危險,遂派員接管,並商請其他銀行承受淨值已負、無以為繼的機構。沒想到,對主管機關處理金融機構退場之條件及程序,大法官會議認為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其實淨值負數已無財產)意旨,法律授權未明確。主管機關從善如流,修正銀行法就銀行的自有資本比率分級管理,嚴重時並得予退場。憲法保障的自由、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獲得兼顧。

回到疫情,不妨瞧瞧德國如何練兵。陳冲表示,2001年德國曾制定傳染病防治法,其中原無限制人民自由的爭議,後因新冠肺炎爆發,在2021年5月法律修正,原第28條防疫措施是概括授權,為避免侵害基本人權,增訂第28a條等兩條,將防疫措施改以兼顧明確化與保留彈性的規定。大致內容為立法授權明確化、國會制衡、司法審查、法規命令有效期等,彰顯法治國家兼顧政府效能及基本人權。

反觀台灣也有傳染病防治法,但在新冠肺炎一疫,並無用武之地。2021年5月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但重在特別預算支出,未著力於完善法治、保障人權。

在特別預算條例第七條安插概括授權條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不論從大法官以往對金融危機的解釋,或參照德國同時間的立法例,均違反授權明確原則,所發布的「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不具法規命令形式,稱為指引,更規避應送立法院審查或備查義務,也失法治國家風範。

陳冲說,治國如烹鮮,輕重拿捏本是藝術。防疫措施恆在個人自由、公共利益及經社影響三者間擺盪。疫情嚴峻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避免散佈傳染病,或有其需要,但總要有規矩可循。也許在去年五月,一時情急不能像德國有條不紊,擬出像樣的法律,但「落後部署,亡羊補牢」,在後疫情時期,或許是檢視我們疫情管制法治是否妥適的時機。前有大法官對金融主管機關的指導原則,後有德國完妥的立法示範,剪下貼上再小修,應該是不難的,何必留下侵害自由人權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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