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放寬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定 推動老舊社區加速翻新

2019-05-02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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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今年頒布實行可以加速老舊建物重建。(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今年頒布實行可以加速老舊建物重建。(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老舊建築物重建進度,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日前發佈「台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針對台中市75年2月3日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且完成地籍分割的老舊社區,其中一棟建築物申請拆除重建規定予以放寬,如符合原有法定建蔽率,即可免檢附其他土地的使用權同意書,大幅降低老舊建築物重建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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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建物申請建築處理原則 可免檢附使用權同意書

都發局表示,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設的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又其辦理分割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內已有規定,申請法定空地分割需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提出申請,也因此,老舊社區內單一建築物或土地,常因無法取得社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同意書而無法重建,容易造成都市景觀更新緩慢,並有公共安全之虞。

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推動老舊建築物重建與土地開發效益,並提高都市景觀及市民生活品質,都發局特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精神及內政部103年召開「續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地籍分割的建築基地辦理部分建築物拆除執照後,合併其他鄰地申請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案」會議決議內容,訂定「台中市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並於今年4月23日發布。

都發局說明,根據此放寬辦法,申請基地如符合現行法定建蔽率及容積率,在使用執照範圍內賸餘基地與申請新建建築基地合併計算符合原有法定建蔽率及其它規定,即得免經原建築基地其他地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可拆除重建或新建,大幅降低老舊建築物重建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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