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來,112年王老先生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2000萬元(4000+0+0+0-2000=2000萬元)
2.免稅額:1333萬元
3.扣除額:716萬元
4.應納遺產稅額:0元(2000萬-1333萬-716萬<0)
是不是差很多!善用夫妻贈與節稅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省龐大的遺產稅(國稅局應該不希望太多人看到這篇)。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王老太太本身身體就不好,有可能比王老先生早過世,那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規劃時需多方考量。
不過財產規劃建議在老當益壯時就執行,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還是要繳遺產稅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因此如果王老先生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要及早規劃。若王老先生贈與王老太太的財產的時間點不幸在死亡日前2年內,那仍然需併入王老先生的遺產中課稅,就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小代書的成長日記(原標題:遺產怎麼規劃節稅?為什麼有錢人常投資房地產?遺產稅計算方式,「財」留子孫)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