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為躲300萬債務選擇不分遺產,竟害全家都被告!律師見背後原因直搖頭,最佳解決方法曝光

2023-02-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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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繼承遺產,為何還有分「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圖/取自photoAC)

沒繼承遺產,為何還有分「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圖/取自photoAC)

同樣都是沒繼承遺產,為何還有分「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呢?兩者差別在那裡?我該選擇那一種比較好呢?聽說有人欠銀行錢所以不繼承遺產,但選錯不拿遺產的方式,結果日後房子被拍賣,賠了好幾百萬元,是真的嗎!?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是什麼意思?本文律師一次說明清楚,以後千萬別弄錯了!

前言

「當初辦繼承的時候,妹妹沒有拿到遺產啊。公寓全部都給媽媽繼承了,都已經是媽媽名下了,為何現在銀行可以來告我們叫我們回復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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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沒有跟我說這樣辦會出問題啊?」

「現在該怎麼辦?這個公寓變回我們姐妹和媽媽3個人共有,所以妹妹那一份要被拍賣掉嗎?」

「拋棄繼承不就是不拿遺產嗎?有什麼差別?」

「如果當初有叫妹妹去法院拋棄繼承,就不會現在要賠250萬了。」

張小姐來事務所,連珠炮地問。

原來張爸爸去世的時候,家人考量妹妹欠了銀行300萬元無力償還,所以大家說好妹妹不要繼承,避免被債權人拿去抵債。當時找了代書就辦完繼承了。媽媽也拿到新的權狀,權狀上的所有權人是媽媽的姓名。

大家想說這樣就萬事太平,結果沒想到突然有一天就收到來自法院的起訴狀,3個繼承人都被銀行告了,說媽媽名下的房子要被塗銷登記,變回3位繼承人共有。

「拋棄繼承」和「自願不拿」(協議不拿)的差別

不繼承遺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拋棄繼承」、一種是「 協議不拿遺產」(自願不拿)。雖然兩者都是當事人有「不繼承遺產的意思」,最後的結果看起來也一樣都是沒有繼承到遺產,然而在法律上效果卻天差地遠。

法院拋棄繼承

法院拋棄繼承的意思是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死者的所有權利義務,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

民法第1174條: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有以下特點:

1.必須向法院遞狀。
2.在死者死亡3個月內(即知有繼承權的3個月內)為之。
3.遺產稅不得享受扣除額。
4.單獨行為(意思是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5.債權人不得撤銷。

協議遺產分割取得「零」遺產(自願不拿遺產)

另外一種「不拿遺產」的方式是:繼承人們之間談好,某繼承人不要繼承任何遺產,該繼承人也同意不繼承遺產。這種「不繼承遺產」的方式,本質上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協議,屬於契約行為,不用跟法院報備。

遺產分割協議有以下特點:

1.不用跟法院辦。
2.沒有3個月要完成的限制,繼承人不願配合,也可以永遠都不協議分割。
3.遺產稅可以享受扣除額。
4.契約行為(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5.債權人得撤銷(雖非穩定之實務見解,但不少法院持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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