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一文讀懂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利益衝突

2022-11-2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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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圖/取自Unsplash)

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圖/取自Unsplash)

銀行和投資人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理專到底能不能相信?理專到底是為誰謀取利益?為誰服務?本書以(圖6-1)所示的交易模式為例, 檢視銀行理專推銷金融商品時的話術與真實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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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關係(圖/時報出版)
圖6-1: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關係(圖/時報出版)

以(圖6-1)的❶所示,理專銷售商品給客戶時,首先會用:「我『幫』您,找了一檔很不錯的商品⋯⋯」這種口吻來讓客戶以為理專是中立的角色,「幫忙」客戶找尋有利的商品,因而客戶對理專銷售商品時的防備, 心態上自然容易降低警戒與懷疑。

接著,我們觀察(圖6-1)的❷時也可發現,當客戶交易部位產生高額的「未實現市價損失」,客戶無力增補保證金的時候,理專會看似出於一片善意地建議客戶:「我們建議您進行平倉減少損失,並且『我們會幫您向上手爭取⋯⋯』優惠的價格。」理專說話的語氣和內容,讓人感覺這檔商品好像是客戶和上手間交易,理專只是站在仲介者角色,幫客戶爭取減少損失,讓客戶頗為感動。

上面兩段理專的用語,不論是理專推介商品或理專幫客戶尋求平倉的交易條件,理專口吻像極了房屋仲介幫客戶和屋主媒合,像是幫客戶找到一間不錯的房子,為客戶爭取到不錯的房價,而交易當事人則是客戶與屋主。然而,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回事。

當我們進一步觀察(圖6-1)的❸所呈現的法律關係時才恍然大悟發現,很明顯地是銀行與投資人進行一場「對賭」的零合遊戲。換句話說,理專並不是扮演單純媒合雙方交易賺取仲介費的第三者,而是,這場與投資人進行「對賭」(或稱「對作交易」)的相對人(銀行)聘僱的職員。那麼銀行理專在這種利益衝突嚴重的交易模式中,扮演的角色到底是為客戶服務?還是為銀行服務?

這個答案,恐怕只有銀行理專自己心知肚明了。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於期貨交易的一種),銀行理專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銀行和投資人間到底是委任關係還是買賣關係?基於好奇寶寶的特質,讓我們一起來找尋答案:

本書蒐集了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期貨」)的受託契約和安泰銀行的額度書,我們先來瞭解這二份文件的法律性質和主要約定:

翻開元大期貨「受託契約」開宗明義:「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訂定本受託契約,甲方為【委託】乙方在中華民國政府准許的國內國外各期貨交易所從事經核准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以下簡稱『期貨交易』)特定立本期貨交易受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協議共同遵守下列條款:⋯」。這是元大期貨的受託契約書開宗明義的內容,一開始就將和客戶的法律關係定義非常清楚,雙方為委任關係,元大期貨受客戶委託,【代】客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而安泰銀行核發給客戶的額度書,也開宗明義的把與客戶的法律性質做了明確的界定:「⋯貴戶向本行申請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額度(以下簡稱『風險額度』),並【委託本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案」。我們比對上述元大期貨受託契約與安泰銀行額度書,兩者都明白揭示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而且都是經過客戶於契約文件上簽名用印的有效契約,都是有所依據有所本。元大期貨實務上是以期貨商之地位受託於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法律關係,但無法理解的是在人民幣TRF的案子,有些仲裁人、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於同樣有訂定這種委託條款的銀行,就特別視而不見;完全不予參酌,在沒有任何解釋說明下,直接認為銀行與客戶之間是金融商品的買賣關係,這讓投資人無法理解更是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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