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一文讀懂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利益衝突

2022-11-2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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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圖/取自Unsplash)

理專推薦投資商品,能信嗎?(圖/取自Unsplash)

銀行和投資人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理專到底能不能相信?理專到底是為誰謀取利益?為誰服務?本書以(圖6-1)所示的交易模式為例, 檢視銀行理專推銷金融商品時的話術與真實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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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關係(圖/時報出版)
圖6-1:銀行、理專與投資人的關係(圖/時報出版)

以(圖6-1)的❶所示,理專銷售商品給客戶時,首先會用:「我『幫』您,找了一檔很不錯的商品⋯⋯」這種口吻來讓客戶以為理專是中立的角色,「幫忙」客戶找尋有利的商品,因而客戶對理專銷售商品時的防備, 心態上自然容易降低警戒與懷疑。

接著,我們觀察(圖6-1)的❷時也可發現,當客戶交易部位產生高額的「未實現市價損失」,客戶無力增補保證金的時候,理專會看似出於一片善意地建議客戶:「我們建議您進行平倉減少損失,並且『我們會幫您向上手爭取⋯⋯』優惠的價格。」理專說話的語氣和內容,讓人感覺這檔商品好像是客戶和上手間交易,理專只是站在仲介者角色,幫客戶爭取減少損失,讓客戶頗為感動。

上面兩段理專的用語,不論是理專推介商品或理專幫客戶尋求平倉的交易條件,理專口吻像極了房屋仲介幫客戶和屋主媒合,像是幫客戶找到一間不錯的房子,為客戶爭取到不錯的房價,而交易當事人則是客戶與屋主。然而,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事實上並不是這麼回事。

當我們進一步觀察(圖6-1)的❸所呈現的法律關係時才恍然大悟發現,很明顯地是銀行與投資人進行一場「對賭」的零合遊戲。換句話說,理專並不是扮演單純媒合雙方交易賺取仲介費的第三者,而是,這場與投資人進行「對賭」(或稱「對作交易」)的相對人(銀行)聘僱的職員。那麼銀行理專在這種利益衝突嚴重的交易模式中,扮演的角色到底是為客戶服務?還是為銀行服務?

這個答案,恐怕只有銀行理專自己心知肚明了。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屬於期貨交易的一種),銀行理專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銀行和投資人間到底是委任關係還是買賣關係?基於好奇寶寶的特質,讓我們一起來找尋答案:

本書蒐集了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期貨」)的受託契約和安泰銀行的額度書,我們先來瞭解這二份文件的法律性質和主要約定:

翻開元大期貨「受託契約」開宗明義:「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訂定本受託契約,甲方為【委託】乙方在中華民國政府准許的國內國外各期貨交易所從事經核准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商品(以下簡稱『期貨交易』)特定立本期貨交易受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協議共同遵守下列條款:⋯」。這是元大期貨的受託契約書開宗明義的內容,一開始就將和客戶的法律關係定義非常清楚,雙方為委任關係,元大期貨受客戶委託,【代】客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而安泰銀行核發給客戶的額度書,也開宗明義的把與客戶的法律性質做了明確的界定:「⋯貴戶向本行申請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額度(以下簡稱『風險額度』),並【委託本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案」。我們比對上述元大期貨受託契約與安泰銀行額度書,兩者都明白揭示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而且都是經過客戶於契約文件上簽名用印的有效契約,都是有所依據有所本。元大期貨實務上是以期貨商之地位受託於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法律關係,但無法理解的是在人民幣TRF的案子,有些仲裁人、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於同樣有訂定這種委託條款的銀行,就特別視而不見;完全不予參酌,在沒有任何解釋說明下,直接認為銀行與客戶之間是金融商品的買賣關係,這讓投資人無法理解更是不滿!

事實上,客戶就是因為安泰銀行額度書有載明這樣的委託條款,一直認為理專是受客戶委託,為客戶利益進行交易的角色,理專在推介商品過程中的口吻也確實像是立於第三仲介者角色,為客戶找尋適合商品。但卻出乎意料之外的,到最後銀行核給的交易確認書,交易對象竟然是銀行!形同是一種【對賭】而不是仲介。既然是對賭理專就不可能會為客戶的利益著想,所以很難不讓客戶感到被銀行理專前面的作為給騙了。銀行理專在推展金融商品時的利益衝突實在太大了,讀者務必小心謹慎,一定要確認交易模式和對象。

一場失真不對等的拳擊比賽

如果你還無法理解銀行是怎麼玩這場人民幣TRF的遊戲,我們試著把投資人和銀行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比擬成一場職業重量級拳擊比賽,看看銀行和投資人是如何進行這場拳擊比賽:

「銀行」是一名體重110公斤的職業重量級選手,看上一位體重只有60公斤,名為「門外漢」的一般人,銀行為了想和門外漢進行對打,必須先將門外漢假扮跟他一樣屬於職業重量級拳擊手,因此偷偷使用不正當的手法,將門外漢體重變造填寫成符合重量級選手資格的105公斤,更將門外漢的經歷,不實登載成具有職業經歷的拳擊手。接著,銀行一方面以高額獎金作為引誘,另一方面隱匿對門外漢不利的拳擊比賽規則,迫使門外漢誤以為這只是一場無傷大雅的小比賽(事實上,銀行並沒有告知門外漢是職業重量級拳擊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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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待確立銀行和門外漢雙方比賽資格與條件後,我來介紹一下比賽規則:

這場比賽規則重點是,只要門外漢可以碰觸到銀行身體任何部位甚至一根寒毛,門外漢就可以取得這場比賽的勝出,贏得美金1,000元獎金, 比賽結束。但是若門外漢無法碰觸銀行身體任何部位包括寒毛之前,銀行都可以不斷揮拳攻擊門外漢,就算門外漢不支倒地,只要比賽時間沒到, 銀行仍可繼續攻擊門外漢,直到比賽結束,成功贏得美金2,000,000的獎金。

這場比賽規則上特別設計一項機制(門外漢於比賽中才知道的規定):如果門外漢被銀行打倒在地,必須立馬繳出一筆「保證金」才能繼續比賽, 門外漢繳交這筆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門外漢確實有能力可以繼續比賽。至於需要繳多少保證金,依據比賽規定都是銀行說了算,銀行說要繳多少,門外漢就得繳多少(銀行特別解釋,這是依照公平合理的計算公式算出來的,不能懷疑,也不能把計算方式和依據提供給門外漢,因為這些都是機密);而且限定3∼5分鐘之內就得繳交完畢,如果門外漢在3∼5分鐘之內無法繳出保證金,這場比賽就算門外漢輸了,比賽結束,門外漢必須賠償一大筆錢給銀行。

這場重量級職業拳擊比賽,銀行就像是電影《少林足球》裡的謝賢,球證、裁判甚至比賽規則都是銀行自己訂,保證金也是銀行說了算,任何人一看就知道這是一場極為不公平的比賽。

看到這裡,讀者一定覺得這場重量級職業拳擊賽,簡直就是天方夜譚!這種完全不對等不公平的比賽怎麼會有人願意參加?的確,世界上根本不可能會有這種規則的拳擊比賽。任何人只要清楚知道完整的比賽規定後,一定都會看懂這是一場不公平不對等的比賽。然而現實的金融市場,就真的有這種極度不公平和不對等的商品交易,導致許多投資人傾家蕩產,一輩子心血付之一炬。

金融專業的理所當然,卻是投資人的好難

說實在話,人民幣TRF商品爭議吵了快七年,到底有多少投資人搞清楚整個交易流程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時至今日,金管會和銀行依然不願坦然面對,公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真實流程?迄今還看不到一件司法檢察機關提出,能讓投資人信服而且精闢的判決書和起訴書。

直到現在,司法檢察機關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若不是對交易模式多所誤解,就是不明就裡,不願深入探討,銀行徵授信作業和交易的關聯性。所謂上手銀行、銀行與投資人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未實現市價損失怎麼算的?誰提供的?平倉金額如何算的?是否公允?直到目前仍是一團迷霧。

人民幣TRF爭議發生至今,對於投資人提出的諸多質疑,銀行截至目前為止,都還是以「和上手簽有保密協議不便揭露」作為藉口,拒絕提供。也不知道為什麼仲裁人、檢察官和法官,竟然都接受銀行這樣的說詞?始終讓這些存在極大爭議的文件資料,成為不可公開的秘密。無怪乎最後作出的仲裁判斷、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往往和投資人真實發生的歷程就像是兩個平行時空,既無法取信於投資人,也難以發掘事實真相。

我個人認為,至少要讓投資人清楚了解,RM和理專在辦理徵授信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時候,背後到底隱藏多少陷阱和黑幕?銀行利益衝突有多嚴重?銀行一方面說是受投資人委託進行交易,實際上卻是與投資人進行對作的法律關係,難道沒有任何瑕疵?這些質疑至少應該給予投資人合理的說明吧!

鑒於和銀行進行金融商品交易,投資人「知的權利」與不受不當欺瞞的基本要求,如此難以得到滿足,又無法透過司法獲得應有保障及公平審理。在如此缺乏完善保障的金融交易環境下,投資人透過銀行進行投資的時候,一定要認真了解每一項文件的作用、目的與內容,務必真正理解商品特性、交易後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以及每一種風險發生的成因、任何一項風險發生後可能產生的連動影響及後果。

作者介紹:(周冠中 Justin)

天生喜好涉獵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並且樂於站在弱勢的一方為其爭取權益,對於社會上不公不義之事,總愛追根究底,活脫就是一個「斜槓人生」的忠實信奉者。認為人生不該有界線與框架,縱使被授予不同職務,都要成為該項職務及領域的專精者與創新者。

在主張精英至上的社會風氣下,這種平凡無奇的學識經歷,卻因為獨特的人格特質與對金融商品爭議的用心鑽研,因緣際會下,曾獲多家中小企業主邀請,偕同律師處理與銀行之間的交易爭議。而透過跨領域整合及仲裁,迄今已協助數家企業解決爭議、減少損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銀行理專不能說的秘密》

責任編輯/郭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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