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怎麼算?最後上班日可以壓在假日嗎?4大QA一次看懂薪資、休假日怎麼算

2022-08-3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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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要多久以前提?4大QA看懂必知權益!(示意圖/取自Pexels)

離職預告期要多久以前提?4大QA看懂必知權益!(示意圖/取自Pexels)

員工選擇離職往往有許多原因,對公司而言,若是令人頭痛的員工主動請辭,想必雇主巴不得員工提前走人;反之,表現傑出的核心員工或久任員工一旦辭職,除了會對公司運作帶來影響,雇主也要花更多時間心力招募、栽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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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決定要離職時,心思就不在工作上,也不配合完成交接,但是雇主可以因此拒絕、延後員工離職日嗎?或是扣住員工的薪水?員工沒有遵守離職預告期,雇主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透過以下4個QA了解員工離職相關規定,就能夠好聚好散、避免糾紛。

Q1:員工離職日壓在休假日,雇主可以拒絕、更改離職日或不給假日薪水嗎?

以上案例先不論是否員工因態度問題讓雇主怒將薪水換硬幣,但以法令而言,其實員工一旦明確向雇主提出離職(無論口頭或書面),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意即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不用獲得雇主同意(民法§94),且離職日可以是員工自行決定的,雇主若要調整只能協商,員工只有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因此,員工即使在「假日」提離職,雇主也不能要求改期,或把離職日改壓在「工作日」。而如果約定為領月薪,離職日在假日雇主也應支付休假日的薪水,才不會因為工資未全額給付而違法。

舉例:阿信剛到職1個月左右,就因為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自提離職,他預計做到10月底離職,公司固定休假日為週六、日。而10月最後一天為週六休息日,公司如果認為離職日期不合適只能和阿信協調,倘若阿信不答應,公司也不能擅自將離職日更改為週五10月30日,且薪水也應給付到10月31日。

還有一個例子可說明這項規定,去年有一名在半導體公司擔任研發部的女性副總,面試一位研發新人後決定錄取,但公司卻又臨時改口無人力需求拒絕錄用,這位副總便寫信向上層表示願意用自己的離職來換取錄用新人,讓人跌破眼鏡的結果卻是她真的被解僱,法院也判決公司解僱合法,使得該名副總月薪34萬因此飛了(註1)!姑且不論她是否想用此方式向公司呼籲信用來說服錄取新人,但因為電子郵件已明確告知願意離職且上層也收到信件,即便後悔因為具有法律效力也無法挽回了(民法§95)!

Q2:員工上班不滿3個月,離職未預告不違法

究竟員工離職應該要多久以前告知呢?近日有一名網友在社群上發問問題,引發網友熱烈回應討論,他表示在現職工作做了1個半月想要離職,提早半個月跟老闆預告做到2月底,但沒想到老闆要求他做到3月中,不曉得是否該答應。

於情上我們能夠理解,公司會希望員工若要離職都能早點告知以便安排工作交接、徵人遞補,但其實雇主和人資朋友們都該清楚法令上的規定,年資還不滿3個月的勞工要離職,沒有事先告知並「不違法」。

因根據勞基法規定,不管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勞工,員工要離職時,必須依照自己的年資狀況,遵守不同的預告期間義務(勞基法§15§16):

1.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者,滿三年後可終止契約,要在30天前預告。

2.不定期契約:

(1)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預告
(2)工作滿1年、未滿3年:20天預告。
(3)工作滿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員工一旦提出離職日讓雇主知道,就已發生法律行為效力,因此,雇主若希望員工延後離職,只能選擇和員工協商、慰留,如果員工不配合,也不能不讓員工走、擅自更改離職日。

Q3:員工離職未完成交接,雇主可以扣薪嗎?

有些公司因缺人手,或因員工未完成交接,而不讓員工離職、甚至扣住薪水,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員工沒有盡到離職交接的責任,雇主也只能針對損害的部分進行法律求償,沒有理由不放人。

因此公司如果遇到擺爛員工提離職,又希望員工趕緊走人,或許只能讓員工放有薪假並且照付薪水,千萬不能少給薪水,以免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的法令規定(勞基法§22Ⅱ),恐被裁罰2-100萬元,甚至有員工會向法院申訴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因為是雇主單方面要求員工不到班,即便員工不去上班仍可請求領到離職日期間的薪水。

雇主如果擔心員工即將離職心不在,甚至擺爛、不配合,可以事先在勞動契約明訂清楚違約金或賠償金來彌補法規上的不足(註2)。

Q4:員工離職未預告沒有罰則,雇主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職場中人來來去去,雇主、人資多見怪不怪,多數雇主只是希望員工在離職預告期間能做好業務交接,雖然文章前段提到員工自提離職時必須遵守法令上的預告義務,但其實違反預告期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罰則。因此雇主如果認為遭受損害,只能透過協調、調解,甚至訴訟等方式向請求損害賠償(民法§184§489),但也必須有憑有據的提出員工有哪些具體行為,造成自己的損失,例如導致違約而須賠償廠商違約金(註3)。

當員工決定要離職通常是綜合考量下的結果,公司其實沒辦法透過任何的調整、補償來挽留,即便留下了可能也是一時的。因此雇主們不妨給予祝福,保持良好的關係未來或許還有機會合作。更重要的是做好離職面談,畢竟人將離職、其言也真,能夠聽取參考離職員工建議,並進一步判斷是否該修正團隊、公司,懂得換位思考才能做好員工管理、留住良才。

註1: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勞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註2:請參考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
註3:請參考勞委會(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離職日可以壓在假日嗎?員工離職沒完成交接、公司欠人手,雇主能拒絕嗎?)

責任編輯/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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