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口交卻不敢咬對方,竟被認為是「合意性交」她道出司法體系最荒謬的一面

2018-02-0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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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2017年受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申訴案件時發現,部分法官、檢察官辦案不遵守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律,且以性別偏見作為心證基礎而不自覺,導致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次傷害,而且評鑑委員會常常做出袒護法官、檢察官的決議,導致被害人地位更加低落,應全面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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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訴訟中確實有盡心盡力的檢察官,但由於偵查和蒞庭的檢察官不是同一人,到了蒞庭,檢察官因為對被害人不熟悉,與被害人沒有信任關係,不了解案情,常常是無法發揮攻防效能。

例如,勵馨協助的被害人,直到一審敗訴後,看到判決書才知道被告對自己不利的說法,但已無從反駁。其實,被害人曾將案情告知朋友,但被害人並不知道可以找他們作證,因為蒞庭檢察官沒有了解受害者狀況。

還有,另一個性侵案偵查檢察官以性剝削案起訴,審理時,法官同意改以性侵害進行審理,但蒞庭的檢察官堅稱沒有更多的證據可以證明此案是性侵害,個案律師所提出的說法不足採信,所以不願意更改起訴罪名,讓個案權益受損。

因此勵馨主張,檢察官固然是代表國家進行追訴,但對於被害人應有更積極的協助。例如:滿足被害人知的權利;審理中為被害人爭取權益;積極調查證據等等。另外,未來性侵案件應該從偵訴分離改為偵訴一體,也就是期待偵訴應該是同一個檢察官。

最後,重申勵馨在司改國是會議的主張,司法機關應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賦予性侵被害人在法庭上有「知的權利」、「說的權利」及「安全保障的權利」,而司法人員也不能再以性別偏見做為心證基礎。另外,司法機關應檢視「性侵被害人之告訴代理人」制度、改進檢察官評鑑制度、增加相關經費補助,偵訴合一

作者介紹|紀惠容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1994迄今)、公益自律聯盟理事(2005迄今)、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推動小組委員(2013迄今)、台灣防暴聯盟理事(2013迄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推動小組委員(2014迄今)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女人想想】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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