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牽涉社會污名、情緒創傷 勵馨盼給性侵被害人訴訟地位

2018-01-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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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召開「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記者會,提出多項訴求,要求司法機關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取自勵馨基金會臉書)

勵馨基金會召開「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記者會,提出多項訴求,要求司法機關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取自勵馨基金會臉書)

勵馨基金會10日召開「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記者會,要求司法機關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包含檢視「性侵被害人之告訴代理人」制度、改進檢察官評鑑制度、增加相關經費補助、偵訴合一等。其中,性侵被害人在法庭上應該要有「知、說及安全」的權利最為重要,而司法人員不能再以性別偏見做為心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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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只有證人地位,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待一般證人與作為證人的被害人,並無任何區分,因此性侵被害人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找不回正義。

紀惠容表示,和德國及日本的被害人訴訟參與權比較起來,台灣少了聲請調查證據及保全證據的權利,也沒有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或獨立上訴權、聲請再審權等等。由於證人的權利受限與地位低落,導致被害人無法在訴訟過程中參與、了解及表達意見;然而許多性侵被害人因被害人(證人)及被告權利不對等,被害人「(告)知的權利」被剝奪,在法庭上面臨被「2度傷害」的困境。

檢察官應幫助性侵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積極調查並尊重被害人意見

紀惠容表示,也有勵馨服務的性侵被害人不滿被告以「性剝削」罪名起訴,在聘請律師後提出疑義,強調性行為並非合意,法官同意改以性侵害案進行審理,但蒞庭的檢察官堅稱沒有更多證據可以證明此案是性侵害,被害人律師所提出的說法不足採信,所以不願意更改起訴罪名。因此勵馨主張,「蒞庭檢察官應幫助性侵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同時積極調查對被害人有利的證據,並尊重被害人對於訴訟的意見。」

廖書雯︰「知、說與安全」權利尤其重要

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書雯表示,特別是被害人「知的權利」、「說的權利」及「安全需求」,是弱勢婦幼與被害人殷殷期盼的司法改革;但性侵被害人說與知的權利不應只有在審判期間,在偵查期間也應該有,而且重點是即使被害人有說的權利,他們的最大困境是說不出口,因為性侵牽涉到太多社會污名及情緒創傷,也希望司法人員能了解上述性侵迷思,給予被害人更多資源。

有豐富告訴代理人經驗的法扶基金會律師張桂芳則表示,依法當事人可選任告訴代理人,但當事人常未被告知,即使告訴代理人具有聲請調查證據權,仍然沒有公權力,甚至有的法官在法庭上看見告訴代理人,還會詢問他為何出現?另外性侵被害人作為證人,對於被害經過的陳述較其他被害人困難,例如在社工、醫師、心理師甚至律師與其庭外會談時,較能前後連貫陳述;在警詢、偵詢,甚至審判時面對職權訊問或交互詰問,被害人容易產生心理抗拒,造成其證詞誘導甚至破壞,在嚴格的證據法則下成為「珍貴的垃圾」。

盼未來性侵案件改為偵訴一體

勵馨基金會研發處長王淑芬則接下去舉例說,有的法官質問被害人,在被強吻或強制性交時為何不咬掉對方的舌頭或陰莖,顯示其為合意性交,可見司法界對性侵還存有許多迷思。此外,由於偵查和蒞庭的檢察官不是同一人,導致蒞庭檢察官因為對被害人不熟悉,與被害人沒有信任關係,不了解案情,而無法發揮攻防效能,「因此勵馨主張未來性侵案件應該由偵訴分離改為偵訴一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盈嘉律師表示,在照顧犯罪被害人之外,「教育司法實務工作者,甚至淘汰不適任者,也是重要的司改工作。」司改會於2017年受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申訴案件時發現,部分法官、檢察官辦案不遵守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律,且以性別偏見作為心證基礎而不自覺,導致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2次傷害,評鑑委員會選擇袒護法官、檢察官的決議,導致被害人地位更加低落,應全面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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