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貪污下場有多慘?朱元璋「人皮草袋」變態酷刑大公開:割鼻、斷手腳筋瞬間變小菜一碟

2020-06-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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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張獻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腸這一項。做法是,先用刀從人的肛門處挖出大腸頭,綁在馬腿上,讓一人騎著這匹馬猛抽一鞭向遠處跑去,馬蹄牽動腸子,越抽越長,轉瞬間抽盡扯斷,被抽腸的人隨即一命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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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面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種。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黥面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黥面是一種很古老的刑罰,它在堯舜時就出現了。當時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內。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給犯罪者穿上與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懲罰,其中當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頭巾。禹繼堯舜之後開始使用肉刑,以後正式把墨刑定位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從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

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父公孫賈黥面,以示懲戒。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漢代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針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樣。重熙二年,遼興宗耶律真宗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頸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時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頸或臂上。犯有盜竊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犯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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