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美國將依據對台防衛需要判斷,遵照法定程序,決定提供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指示(美國)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時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美國對台六項保證
一、時間:1982年8月18日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公布
二、歷史背景:
中美於1982年8月17日簽署「八一七公報」,為減少對台灣帶來的衝擊,時任美國總統雷根委由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丁大衛、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向時任總統蔣經國提出六項保證。中華民國外交部在8月18日正式對外公布。
美國聯邦眾議院2016年則通過「共同決議案」,內容提到「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這是「六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成為美國國會通過的提案。
三、六項保證內容
1.美國未同意在對台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2.美方對北京要求就對台軍售事與其事先諮商事未予同意。
3.美方無意扮演任何台灣與中國大陸間調解人之角色。
4.美方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
5.美方並未改變其對台灣主權之一貫立場。
6.美方不會對台灣施加壓力與北京進行談判。
四、書面形式:
2016年,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先後通過決議案,以書面形式表述六項保證。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