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貓狗、不夠可愛的動物,就不需要保護?從法條看台灣動保人士的自私

2016-07-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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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行為,被認為不法,所代表的意義是:我們在刑法上,對它做出負面的價值判斷,應該避免它再次發生。然而,避免發生的方法,不一定是「刑罰」,例如:對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少年,若犯下不法行為,採取「保護管束」的手段,來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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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是成年人,原則上就不會有《刑法》第18條第1項的適用。但是,很有可能因為被虐的動物是「野鳥」,並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因此,也不成立《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刑責。換句話說,《動物保護法》可能並不保護野鳥。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如果被獵捕或騷擾、虐待的動物並非保育類動物,那麼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50條,使用禁止方式(使用獸鋏等)獵捕一般野生動物;騷擾、虐待一般野生動物,也僅處以行政責任的罰鍰。其中,第50條的騷擾、虐待只在「野生動物保護區」禁止,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騷擾、虐待一般野生動物,可能也是不罰的。

《動物保護法》是《貓狗專屬保護法》?

綜上所述,我國保護動物的法律體系,其實非常大小眼,先是把動物區分成「有人養的」和「沒人養的」,有人養的動物裡,又只保障脊椎動物,脊椎動物裡面,又以「貓狗」等寵物獲得的保障最多。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一隻動物既沒有飼主、又不是保育類動物,譬如前述被國中生虐待的野鳥,法律對牠們的保護就會非常低,幾乎是「國家級邊緣動物」。可是,在環境中野生的動物,也許才是動物們最原本的樣子。

如果真的要全面落實「動物保護」,應該將我國雜亂的相關動物保護法律的體系,做一完整的梳理、修正,如果只保護貓狗寵物,忽略其他動物,整體對動物的關懷,顯然是遠遠不足的。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原文標題:【國軍虐狗案】《動物保護法》真的有保護所有動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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