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曾任高雄市政府多個單位首長,因擅長代理職務而獲稱救火隊。後於二〇二二年因涉貪遭台南地檢署羈押,並被揭發收賄及接受性招待等醜聞。經檢方依貪污與洗錢防治條例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二〇二四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褫奪公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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