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為何被彈劾?監委揭關鍵理由,全因管中閔犯了這個大忌…

2019-01-1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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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蔡崇義(左起)、陳師孟、王幼玲15日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左起)、陳師孟、王幼玲15日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監察院今(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於媒體週刊匿名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元,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監委蔡崇義表示,過往的函示中,銓敘部立場都是一致,只要固定、長期的,都是符合兼職條件;監委陳師孟也提到,審查會上有討論,這是投稿還是經常性供稿?投稿的話,按照監委了解,不會說每個月社方先預繳5000元所得稅。至於彈劾是否影響台大校長職位,陳師孟表示,則要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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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去年4月調查管中閔赴中兼職案,從管的報稅資料,卻發現管中閔過去擔任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曾在《壹週刊》匿名寫評論,每月固定獲得5萬元,每年加計額外給付,共65萬元的稿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監委上午於審查會中,以7:4票數通過彈劾案,其中包含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楊芳婉、張武修7人同意,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4人則不同意。

王幼玲、蔡崇義以及審查會主席陳師孟於今日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案狀況。

「每月固定領5萬,7年間領400萬元」

王幼玲表示,監察院是接獲檢舉,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有在國內兼職,去年4月開始列案調查,根據國稅局資料發現,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到2015年2月3日,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供稿給《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報酬,已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根據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回覆予監察院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撰寫社論,並獲取每月5萬元稿費固定報酬;但管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並沒有終止上述合作,因此在3年政委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從2010年到2016年間領受長達400萬元稿酬,其中於政務人員期間支領的,則總計為190萬元。

20190115-監察院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匿名於週刊撰寫社論獲取稿費,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2010年至2016年間每年支付管中閔相關金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表示,管中閔在3年政委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從2010年到2016年間領受長達400萬元稿酬。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2010年至2016年間每年支付管中閔相關金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20190115-監察院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匿名於週刊撰寫社論獲取稿費,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給付管中閔之稿費總額與扣繳稅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指出,管中閔於政務人員期間支領的總計為190萬元。圖為壹傳媒台灣分公司給付管中閔之稿費總額與扣繳稅額一覽表。(監察院提供)

王幼玲指出,第一個重點是,管中閔是匿名供稿,讓《壹週刊》代表社方立場在壹評論、 壹觀點、壹看法刊載,所有匿名文稿都成為《壹週刊》評論,《壹週刊》的看法與觀點代表了社方看法,第二是固定收取報酬,每個月5萬元,因為有固定扣繳稅額,每個月會先扣繳5000元,至於每年65萬,是因為每年中有2個月會多2萬5000元,但其他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固定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固定、長期、經常性供稿,就構成兼職」

蔡崇義指出,我國對文官兼職相當嚴謹,最主要就是讓一人一職能專心職位,管擔任政委、經建會、國發會主委期間,每個月固定領5萬元,銓敘部對於向來的函示都寫得很清楚 ,他並以銓敍部76年、86年、92年、99年書函、函釋(註)指出,如果偶而一次供稿,沒問題,可以寫稿,但所有的函示,銓敘部立場都是一致,只要固定、長期的,都是符合兼職條件,第二個重點是匿名的,他等於代表《壹週刊》的言論,批評政府或宣揚政績都好,會不會跟政府政策有所衝突?這段期間收集起來,整個社評都跟政府政策有關,而為何無法調查哪幾篇是管寫的?第一是《壹週刊》表示,當時的主理人已離職,他們也無法確定哪些是管寫的,第二是監察院過去3次約詢,管中閔都請假沒有來,但也不能因為他不來,案子就無法決定,但他長期固定而構成兼職,這是不能打折扣的。

20190115-監察委員蔡崇義15日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指出,如果偶爾一次供稿,沒問題,可以寫稿,但所有的函示,銓敘部立場都是一致,只要固定、長期的,都是符合兼職條件。(顏麟宇攝)

王幼玲也強調,銓敘部函文指出,偶一為之、按件計酬、賺取薄利等情況都是可以的,但只要是固定、經常,就構成兼職,雖然3次約詢管中閔都不來,但事證非常清楚,看出他每個月固定支領5萬元。

陳師孟說明,會中11位監委每位最後都有表達意見並投票,經歷3個半小時後,投票以7:4通過,過程中比較被提出來的問題就是,這是投稿還是經常性的供稿?投稿的話,按照監委了解,不會說每個月社方先預繳5000元所得稅,不會每個月用預扣稅金的方式支領。

「社論和投稿、專欄不同」陳師孟:匿名犯大忌

陳師孟並解釋,投稿和寫社論、專欄有很大不同,有些委員認為這只是普通的寫專欄,不應該是兼職,但匿名的形式在他感覺裡犯了一個大忌,就是若真的是寫專欄,都是有掛名的,完全不代表社方,但社論性質是代表社方立場,這樣是不是有利害衝突?一個政務官放棄自己身分去替媒體寫社論,代表媒體立場,會不會有損政務官尊嚴?假設這篇文章的立場,跟媒體的立場有所出入,導致媒體不給刊登,是不是有損政務官尊嚴?銓敘部很多來函都提到,絕對不能有損政務官本來職務尊嚴。

王幼玲提到,這3個專欄都是沒有署名的,裡頭有像〈亞太自貿協定向前衝〉、〈寄希望於國發會〉、〈區域自貿協定仍是當務之急 〉等文,是不是管中閔寫的不知道,但都是他的業務範圍,還有像2014年11月27日有篇〈亞太經合會中的台灣身影〉,比對前1個月,管還代表台灣參加亞太經合會,還有〈金管會曾主委賣力射箭〉等文,這幾篇都跟他所做工作相關。

20190115-監察委員王幼玲15日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王幼玲15日針對「前政務委員管中閔違反公服法禁止兼職規定」,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蔡崇義則指出,用反面來看,所有社評9成以上都跟國家政策有關,管透過律師寫的答辯狀裡,說他寫的都是經濟問題,銓敘部函文說可以撰稿,只是要與職務無關,但這些都是跟他的職務有關,當然不能說哪一篇一定是管寫的,但用反面來講,這些社評90%以上跟國家政策都有關,且重點還是固定、經常、持續,這是銓敘部裡從來沒有變過的。

針對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台大校長職位?陳師孟表示,這要看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會做怎樣的裁決,彈劾只是做一個起訴,懲罰的刑度怎樣,要由委員會裁決,可能只是很輕的申誡、記過、扣薪,當然也會有較嚴峻的撤職等懲罰,但監察院沒有權力決定。

蔡崇義表示,今天只是彈劾政務官期間的兼職,其他擔任教授期間、中研院所長期間,儘管時效消滅,但有沒有其他問題,都會在調查報告提出來;陳師孟則說明,調查報告會在每月的委員會例會中通過,本月已開過,最快也要2到3月才會有例會。

20190108-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於8日上午舉行就職典禮,並發表就職演說。(甘岱民攝)
針對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見圖)的台大校長職位?監委表示,這要看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會做怎樣的裁決。(資料照,甘岱民攝)

管中閔:等收到監院公文後再討論

管中閔傍晚於台大校長室外受訪表示,他還沒看到公文,看到後會完整說明,也要跟律師團討論,其實律師團已經幫他寫過書狀給監察院, 現在只是要確認相關內容,是否都有到監察院等,「我想應該先等到監察院公文,我現在有的資訊比大家還少。」

台大主秘孫效智也對媒體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公文,無法發表任何看法,會等收到公文後,會再來做釐清。

註:

銓敍部76年2月23日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

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 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

銓敍部86年3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29235號書函: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所明定。 

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第 2 項)前項登錄業務由財政部指定公會辦理之。」及同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是以,目前從事保險招攬者,須通過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格, 領得登錄證後始能為之。準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推銷保險業務......應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所指業務範圍,自應受此限制。 

銓敍部92年7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0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 業或投機事業。......」行政院52年5月28日臺(52)人字第3510號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 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所謂經營商 業是否應以其實際發生營業行為為認定標準,抑並申請 商業許可執照亦予包括在內,法律上尚乏明文規定,以 往亦無類似解釋可循。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經 營商業之立法意旨而言,原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 舞弊,有辱官常,益以事關社會風氣,是以本院對於公 務員經商限制向採從嚴解釋。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稱『經營商業』,......應包括實際發生 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之行為在內......」準此,公務 員自不得在家開設讀經班從事營業或營利之行為;惟倘係與他人共同合資聘請師資教導雙方之小孩者,尚無牴 觸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銓敍部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 0993185240 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本部86年12月2日86台法二字第1553441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倘應邀擔任電視或廣播電台節目 主持人,其性質應屬非常態且未支薪者為限。本部87年4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略以,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 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定期或 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了解政府施政理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準此,公務員得否受邀赴電視台長期擔任節目與談人一 節,如屬本職業務有關政令宣導之性質,且不支薪者,得參照前開本部87年4月16日書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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