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基法草案明定藝文採購排除適用《採購法》 未來不再出現劇團表演時薪68元慘況

2019-01-1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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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也許是可行方案,不宜以僵硬數字編列」,鄭麗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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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障文化預算外,因應立委吳思瑤等人要求,政府辦理藝文勞務採購,排除價格標規定,文化部在本次基本法訂定上,也突破《採購法》部分框架,授權文化部訂定文化藝術採購相關事項之辦法,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

《文化基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等,由文化部訂之。鄭麗君解釋,過去公家機關在進行藝文採購時,由於對於藝文型態不夠瞭解,導致政府機歸提供藝文工作者不合理薪酬待遇,未來文化部方面將訂定採購規範,避免藝文工作者權益遭受侵害。

另外,為落實「文化民主化」理念,強化中央與地方之協力治理,草案也責成文化部,每四年定期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建立常態性文化政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公民權。同時賦予文化部建構藝文發展生態系;為強化文策院、國藝會等機構之文化中介機構角色,本次基本法也要求政府在文化補助上,須踐行「臂距原則」,強化中介組織角色與功能,推動專業、公平、透明之獎補助機制,挹注資源予藝文團體及藝文人士。

本次《文化基本法》之立法,除了強化政府文化治理之外,也將台灣的文化人權與國際接軌,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之意涵,融入條文中,以彰顯文化主體係人民,文化作為思想表達,應基於表意自由之原則。

納入「文化救濟」條文 恐引爭議

不過,《文化基本法》草案,仍有部分條文未來在立院審查過程,恐引起激辯,以基本法第27條「人民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律尋求救濟」規定為例,未來是否有可能成為文資團體,以人民文化權遭侵害為由,反對具文資保存價值之私人建築物改建或拆除。

鄭麗君表示,現行的《文資法》等法令,缺乏文化救濟機制,因此本次基本法之訂定,納入文化救濟規定,讓未來文資保存等法律,能夠有統一的基礎性法條規範,至於文化救濟制度具體上如何進行,必須等到日後《文資法》等法令,進一步修法時才能詳細規範。

鄭麗君強調,文化權所指涉的包括個體與集體文化權,目前聯合國所規範之第三代人權概念,已經將生態、文化權,也納入集體公民權概念,上述權利也是權利救濟範圍,至於具體如何落實,必須要搭配其他法規配套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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