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葉驥被判刑看軍警用槍時機

2016-01-04 05:50

? 人氣

圖片來源 pixabay.com(作者提供)

圖片來源 pixabay.com(作者提供)

在台灣,合法配備槍械的人,只有軍人和警察,他們合法持槍、用槍,但也必須遵循「用槍時機」與「用槍要領」的規範。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根據維基百科內政部資料,軍、警的用槍時機及要領分別如下:

軍方《衛哨勤務守則》

用槍時機

一、當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衛時;

二、群眾暴動,非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所警衛之人員、物資車船航空器受危害脅迫時,非使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場所建築物受襲擾或擅闖經警告仍不聽從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五、要犯逃脫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用槍要領

一、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

二、經警告後已有畏服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四、如非情勢確有必要應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營長官。

警方《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五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七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十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蘋果報導,二〇一四年,桃園縣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攔檢通緝犯羅文昌,羅文昌企圖駕車逃逸,葉驥依《警械使用條例》對空鳴槍制止無效後,朝羅文昌大腿連開三槍,羅文昌送醫後傷重不治,最高法院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葉驥六個月有期徒刑,引發輿論譁然,全案可上訴。

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葉驥依《警械使用條例》用槍,故後續易科罰金等由市府負擔,網友們大讚鄭市長作法。

軍、警的用槍時機及要領,其實差異不大,都是依情勢升高來強化制止作為,從口頭警告、對空鳴槍到開槍。

實務上,用槍時機往往是一念之間,沒有太多時間就必須立刻決定,如果慢了,警員可能就是匪徒的槍下亡魂。

警員葉驥在無法確定通緝犯羅文昌是否持有槍械,並且對空鳴槍制止通緝犯無效後,通緝犯的下一步是什麼,警員無法預料,因此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的用槍時機之下,警員選擇對企圖逃逸的通緝犯開槍,並無不妥,畢竟對方可是通緝犯!

蘋果報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台北市中山分局警員賴智彥因為未將通緝犯戴偉華搜身、上銬,便將其逮捕載回警局,途中,坐在警車後座的戴偉華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賴智彥狠刺十二刀,導致賴智彥殉職。

舉賴智彥為例,希望大家瞭解,警員緝捕嫌犯的景況,險象環生,拒捕的通緝犯下一步是什麼,沒人知道,而警員依《警械使用條例》口頭警告、對空鳴槍無效後,依法使用槍械,其產生的結果也沒人樂見。

圖片來源 pixabay.com(作者提供)
圖片來源 pixabay.com(作者提供)

當過兵的人都知道,軍人的用槍時機及要領在理論與實務有相當大的落差。

蘋果報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位於金門的金東守備隊二級保修廠志願役士兵張鈺瑄因車輛調度問題遭中士高立書責罵,張鈺瑄向二哥張翊恆訴苦,張翊恆逐帶人到營區,攻擊哨兵,上尉廠長王克寒出面排解時遭木棍、拳頭毆打,張翊恆等人隨後離去。但過沒多久,張翊恆友人洪睿穎帶人趕到營區,將哨兵壓制後,衝入營區見人就打,上校隊長鍾吉倚被打倒,參謀主任胡壽宏則是手骨折,另有多名官兵受傷,直至警方趕到,洪睿穎等人才做鳥獸散。

軍方稱事發地點金東守備隊二級保修廠是維修車輛的二線基地,故衛哨沒有配槍,僅有短棍防身。

對照《衛哨勤務守則》,事發當下,哨兵應立即通報並對入侵營區者予以痛擊,從新聞報導看來,這已經不是哨兵有無抵抗的問題,就連營區的上校隊長、參謀主任都被打倒,用戰場來說,這座營區等於被殲滅!

綜合上述,無論是軍人還是警察,只要遵循用槍時機與要領,合法使用槍械,我們都應予以肯定,而不是讓勇於執法的他們害怕執法帶來的後續效應。

希望基層員警不受判決影響,繼續勇於執法,也期待司法機關能作為員警後盾。

資料來源: 

*作者為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野戰砲兵義務役下士退伍。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