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細思極恐的國防武獲「迫切性建案」

2023-11-1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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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國防部民國112年5月15日頒行)

第二章 建案作業流程基本概念

第一節 納案原則

三、納案「五年兵力整建計畫」原則:

(四)迫切性建案:因應新增區域敵情威脅改變或已經評估具任務迫切性之建案項目,且籌獲方式可由現貨市場快速形成戰力,急需調整「五年兵力整建計畫」建案期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簽奉部長核定後,始可辦理建案作業(須於D-1 年 5月31 日前完成建案程序):

1.因應敵情變化研判威脅演變,或經重大演訓驗證,須立即改進與強化者。

2.聯合作戰C4ISR/BM 相互通聯、鏈結、防護與強固所需者。

3.因應「特殊任務」需求,重要緊急武器、裝備設施(備)之整補籌獲。

4.因應戰備整備及兵整急需,獲得後可立即提升與維持戰力者。

(五)若新增迫切性建案已逾 D-1 年 5 月 31 日,於完備建案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以預備金支應。

從「迫切性建案」的定義來看,除「可由現貨市場『快速』形成戰力」屬於限制性要求外,其他屬「建軍備戰『放諸四海皆準』」的條件。只要軍方能解釋得出來的需求,搭配「現貨市場」上可供售臺灣的「武器裝備」,即可採「迫切性建案」方式執行,但試問何謂「快速」形成戰力?時限為何?這種保持「絕對彈性」的規定,凸顯出國防部對於「軍事戰略」、「防衛作戰構想」及「建軍構想」的「建力」規劃,仍處於以「模糊」代表「彈性」的人治主觀意識,且停滯在「擁有武器裝備」即是「擁有作戰能力」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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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獲得提升國家安全的防衛力量」這是目前我國抗衡中共威脅的共識之一,但沒有適當的控制,恐怕只會助長國家機關「官僚體制」的貪功文化「風險」,使「效益評估」變成為「主事者」量身訂製的背書,讓只能透過「戰爭」才能驗證實際效益的軍備,成為投機者的跳板,對國防革新有害無利。

貪功風險一:鼓勵「欲窮千里目人士」發揮無限創意,毀延續性建軍計畫

從前述條文顯示,唯一的限制條件為「現貨市場」,也就是只要能提出理由,且確定市面可供售的品項,都可採用此方式,納入兵力整建計畫或調整排程,然更緊急者,還可動用預備金採購。當然,只要可顯著提升戰力的方法,都值得被鼓勵的,但國軍「聯合戰力規劃要項」、「建軍構想」及「兵力整建計畫」等「軍事戰略規劃」計畫作為,這些經年累月研究探討的價值在何處,是否也應該重新檢討審視。軍方重要職務每隔一至三年就人力就會調動,若把這「炒短線」方式當作主流,每個人都想創「績(亮點政績)」造「勢(升官態勢)」,為千古留名,將會出現「處處皆指導」的創意亂象,恐影響優化國軍的延續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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