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假帳號洗版的刑事責任為何?

2023-11-0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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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於臉書上發聲明表示「眾多假帳號洗版粉專中,已經轉請檢警調處理」。(資料照,柯承惠攝)

新竹市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於臉書上發聲明表示「眾多假帳號洗版粉專中,已經轉請檢警調處理」。(資料照,柯承惠攝)

就在10月31日,新竹市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於臉書上發聲明表示「眾多假帳號洗版粉專中,已經轉請檢警調處理」。如此聲明,不禁令我好奇,假帳號洗版的刑事責任為何?為何需要檢警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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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假帳號洗版一事,在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世代下,造成些許民眾困擾。部分民眾在面對真實個人資料未臻明確的社群帳號時,往往感到不安,更對於其在個人社群版面上,所進行之重複且不間斷的洗版行為,難以認可。然而,這事有法可管嗎?政治人物又應該為如此主張嗎?

實際上,當吾人翻開我國刑法典,會發現,根本就沒有任何一條條文規定,假帳號洗版成立犯罪!當然,若以洗版為手段,而對他人為羞辱謾罵者,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指摘傳述足以毀他人名譽之事實時,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惟此絕非謂「假帳號洗版」之行為將成立犯罪!據此,何以轉請檢警調處理呢?

人民到政治人物臉書粉專底下留言,以表達其對於該名政治人物之不滿,可以說是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實現其國家主權最迅速且最簡便的方式之一。今日民眾前至林志潔立委候選人的臉書粉專,表達其對於日前林志潔到三光機構三合會餐敘拜票行為的不滿,我想那是再合理不過了。無論人民係逕自前去留言,又或使用假帳號洗版的方式,來展現其對於政治人物向黑道拜票一事的鄙視,自均應為吾人所許!豈能發表聲明,要脅民眾,如此行為將有違刑法?

倘若,部分民眾言論踰矩,而有公然侮辱、誹謗等之情形時,則應直接講清楚說明白,使民眾瞭解到其行為已成立犯罪。而非含糊不清地聲稱「眾多假帳號洗版粉專中,已經轉請檢警調處理」,這彷彿在告訴民眾,用假帳號或洗版的方式來抗議,會違反刑法。執政黨所提名的立委候選人,用這種模棱兩可的方式來恐嚇民眾,使民眾心生不安,而不敢異議,實在可怕。

言至此,我突然意識到我看錯法條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有明文規定:「有下列尋衅滋事行為之一,破化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併處罰金。」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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