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觀點:俄烏戰爭周年啟示錄──

2023-02-2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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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於2022年2月24日遭俄軍入侵,迄今屆滿一周年,除了讓世人見證烏克蘭的軍事靭性,在國際法層面亦展現前未有的反制實力。(AP)

烏克蘭於2022年2月24日遭俄軍入侵,迄今屆滿一周年,除了讓世人見證烏克蘭的軍事靭性,在國際法層面亦展現前未有的反制實力。(AP)

烏克蘭於2022年2月24日遭俄軍入侵,迄今屆滿一周年,除了讓世人見證烏克蘭的軍事靭性,在國際法層面亦展現前未有的反制實力。俄軍入侵不到一個月內,烏克蘭隨即聲請聯合國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的暫時處分令,明確要求俄羅斯停止對烏克蘭入侵暴行,迅速取得捍衛其國家主權之法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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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並非《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簡稱《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因烏克蘭國會於2014及2015年分別提出兩份自願接受管轄聲明,有關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縮寫為ICC)對俄國的戰爭犯行之管轄權問題,因此獲得解套。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遭指控犯下屠殺、強迫驅逐、綁架等暴行,國際刑事法院迅速宣布對俄軍所犯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進行調查,並於同年5月17日派出由檢察官、調查人員及法醫專家等42人所組成歷年來最大規模團隊,負責調查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犯罪。

當然,本案如果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則沒有管轄權條件問題。安理會授權法院調查之情勢,甚至得涉及非締約國及其國民之情形。由於安理會的決議對聯合國「會員國」及「非會員國」都具有約束力,一旦安理會通過授權法院調查有關情勢的決議,法院就被賦予對有關罪行的「普遍管轄權」。

《羅馬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在義大利羅馬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規範國際刑事法院的職能、管轄權及組織架構等事項,其主要功能係對於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追訴及審判,締約國多達122個。

值得注意的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俄羅斯,並未加入規約。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規約》,卻於2002年5月通知聯合國,表示無意批准該規約,美國表達其關切問題面向如下:《規約》可能賦予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權力過大,以致有可能出現反對美國政策的國家以政治為動機之起訴,並削弱安理會作用,而對於非締約國的國民主張管轄權亦有違國際條約基本精神。

儘管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對涉及《羅馬規約》非締約國之國民行使管轄權,這點對國家主權原則是否構成威脅的辯論最為激烈。然法院此種權威是朝著建立「基於人權」(a right-based world order)的世界秩序,而不是「基於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 邁出重要一大步。該法院有權調查包括涉及非締約國國民的情況,旨在集中處理所有罪行,並防止進一步暴行。易言之,國際刑事法院管轄係植根於人權(human rights),任何人一旦侵害到人類核心價値之最重大刑事犯罪,將不能躲在國家尋求庇護、豁免或特赦。

國際刑事司法與國內刑事司法之間的關係,《規約》適用的是「補充原則」(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國際刑事法院旨在發揮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作用,其序言即強調,「根據本規約設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應補充國家刑事管轄權。」第1條規定重申:法院「應補充國家刑事判例」。《規約》兩度提到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作用,表明《規約》締約國對其主權及國際刑事法院可能產生之影響感到關切。

由於國際情勢詭譎多變,問題之有效解決並非僅止於偵辦犯罪一端,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權能不免受到國際政治運作的影響及限縮,尤其是來自安理會的介入。儘管國際刑事法院的倡議者希望它繼續成為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但基於國際現實,其實際運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強權政治與全球動態發展的影響。不過,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精神係植根於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我國在國際實踐上自宜呼應國際刑法思潮,積極展開各項法制整備作為,接軌國際社會。

首先,政府可以研參烏克蘭在 2014年的作法,烏克蘭雖非締約國,但聲明願意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的管轄。

其次,《規約》第26條明定,要求所有締約國必須將羅馬規約所規定的殘害人權等犯罪內國法化,落實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鑒於國際刑事司法與國內刑事司法之間的關係,《規約》明確規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係屬補充作用,國家理應優先調查與起訴國際重大罪行,未來立法政策上自宜列為重要指標,將《規約》中第 6 條至第 8 條中的犯罪研酌調整,轉化為國內法犯罪構成要件,完備刑事法制,使國內檢察官對於《規約》特定之重大犯罪亦得優先行使偵查權。對於屬於國際人道法範疇的《規約》積極開展相關立法進程,亦屬對抗外來武力侵犯的一項重要法律利器。

再者,國際間如果只是考慮政治優先事項或錯綜複雜的權力關係,將是伸張正義和防止重大暴行的最大障礙,因此,需要持續加強國際社會對話及合作。對於國際罪行的國際法律制度能否成功,取決於各國與國際刑事法院之間的合作,以及行動者是否願意充分支援為實現世界正義而建立的法律機制。 我國目前僅與美國、中國大陸、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等10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未來尚有待更積極拓展我國國際司法網絡。

最後,如把視野延伸至國際社會,國際刑事法院當然不會是解決全球不正義問題的靈丹妙藥(panacea),國際刑事法院全面介入武裝衝突犯下國際罪行的情勢,對實現正義及持久和平未必有重大助益。戰爭並不會結束不同社會族群與階層之間長期的分歧與爭端,刑罰與制裁也只是「最後手段」。從而國家領導人如何提出一套睿智的策略,以和平為導向,來對應所有衝突之優先事項及關切問題,對於國際社會仍將是極其艱難的挑戰。

*作者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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