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利益導向與取徑錯誤,中國欲達成實質性別平權仍陷漫漫長路

2023-02-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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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去(2022)年10月30日再次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距上次修訂才剛逾兩年。(示意圖/美聯社)

中國於去(2022)年10月30日再次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距上次修訂才剛逾兩年。(示意圖/美聯社)

中國於去(2022)年10月30日再次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距上次修訂才剛逾兩年。新法中,不僅將男女平等之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亦明列具體事項禁止限制婦女依法行使各項權益,而北京市更為了落實新法,印發相關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頻繁修正法規及實施相關措施,無不彰顯中國政府欲改善婦女地位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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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性地位的現狀

不過,諸多數據仍顯示出中國社會對於女性依舊有大量的限制。舉例而言,據中國國家統計局2021年底的統計,2018年時政協第13屆全國委員會中女性比例僅有20.4%,2020年時各企業中女性代表比例平均亦僅有30.2%;反而是在具有強烈家庭色彩的居民委員會中,2020年時女性比例平均高達52.1%[1],此一數據不僅不應理解為女性地位的提高,而更應理解為女性仍無法逃脫傳統社會性別角色分工(男主外女主內、女性應為家庭付出)的窠臼。

此外,中國在政治領域的中央高層幾乎清一色皆是男性,甚至有權力愈加集中於男性的跡象。據報導,過去20年裡,中國中央政委中至少會出現一張女性面孔,但2022年新任的24名政委卻只有男性[2]。CSIS的China Power Project更指出:雖然中國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較高,但在頂尖大學中,性別比例仍明顯以男性佔優。而經濟上,2017年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僅有68.8%,且平均收入比男性低22%;在實際的維權運動中,2018年中國女性呼應「Me Too」運動,抗議在大學與工作場所發生的性侵與性剝削行為,卻迅速遭到政府審查[1]。

既然中國當局如此致力於提高婦女地位,為何各項數據與社會現狀仍不盡理想?其中當然有傳統社會結構的因素存在,但一個社會現狀的成因可不會這麼單一,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中國的性平政策本身就出了問題。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內容

中國女性,北京行人。(美聯社)
若要對中國的性平政策做出診斷,最簡單快捷的方式即是直接檢視《婦女權益保障法》。(示意圖,美聯社)

若要對中國的性平政策做出診斷,最簡單快捷的方式即是直接檢視《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簡稱「《保障法》」),特別是新法修訂後的內容。

新《保障法》的實質內容分為九章[1],除第一章的總則外,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別針對婦女的政治權益、人身及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進行規範,而第八章及第九章則是建置救濟措施並確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新《保障法》中,大致可將規範分為四種類型:一、保障婦女權益的宣示性規定;二、明定國家或公家機關在保障婦女權益事務上的義務、組織權責分工及應採取之措施;三、確立民間(私人間)就保障婦女權益事務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涉及婦女人身自由、人格權、勞動關係、家事事件(尤其著重在婚姻與繼承中的財產權益)等;四、救濟措施與行政處罰的規定。

整體而言,新《保障法》所涉範圍甚廣,但由於組織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之規定交相混雜,可說是體系相當紊亂。不過這只能算是立法技術上的缺失,要檢視其性平政策的優劣,還是得回到法規的具體內容細節來觀察。

父家長制與保護主義思維

「習世代」中國年輕人、中國女性、中國年輕女性、中國學生。(AP)
整部《保障法》最大的問題,還是過度著重於強調「婦女」的身分,以及其應該擁有的「特殊權益」。(資料照,美聯社)

而整部《保障法》最大的問題,還是過度著重於強調「婦女」的身分,以及其應該擁有的「特殊權益」。事實上,《保障法》各章所明定之各項婦女權益,實乃生而為人、無分性別皆應受平等賦予之權,難謂有何特殊之處。因此,保障法過度聚焦在婦女身分的特殊之處,強調女性的弱勢地位,反而讓整部法律充斥著父家長制與保護主義思維,進而產生反向歧視、變相限制女性權益以及強化刻板印象等問題。

《保障法》中最具父家長制思維的條文,莫過於第24條,教育並要求女性建立自我保護能力。除了帶有「這是為了你好」的支配者思維之外,這種認為受害者有責任要保護自己的想法,更容易導致在違反性自主的事件發生時,出現檢討被害者的聲音,甚至讓受害者開始自我懷疑:壞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錯了什麼?

至於要說明《保障法》中的保護主義,可以第47條第1項作為代表。該條規定,用人單位(即雇主)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及休息的權利。再配合第44條規定雇主應在勞雇契約中擬定對女性員工的特殊保護條款,可謂為保護主義強調女性弱勢地位的最高體現,在《保障法》未明確實際保護條款內容的前提下,極有可能成為雇主用以變相限制女性勞動權益的藉口,也就是所謂「友善型性別歧視」。

而在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就曾經針對類似事件做出法規範違憲的結論;該解釋認為,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反而因此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即使此一規定的立法理由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身體健康,卻使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傳統社會性別角色觀念與國家利益色彩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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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性別平等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破除傳統社會性別角色的觀念,進而使人們能不分性別地往自己想要的人生方向發展。(示意圖/取自pexels)

若新《保障法》只有上述思維上的謬誤,倒還可以說中國政府致力於改變社會現況,但新《保障法》處處充斥著傳統社會性別角色觀念,就讓人有些懷疑中國當局是否真具備推動性別平權的決心了。

《保障法》第7條第2項規定,婦女應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帶有高度以社會倫理道德觀念限制女性的思考。眾所周知,推動性別平等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破除傳統社會性別角色的觀念,進而使人們能不分性別地往自己想要的人生方向發展,但《保障法》卻又以「社會公德」相繩,實與性別平等的主軸背道而馳。

再者,第33條、第47條第2項等條文不斷強調女性在生育上應享有的特殊保護,亦難以逸脫於是出於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將女性形象與家庭生活綁定,加深刻板印象。若是一併參照第1條開宗明義所提及的:「…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則不免讓人懷疑,中國近年來兩次修訂《保障法》,究竟是為了保障女性權益、推動性別平等,還是只是為了國家利益的盤算。蓋中國多年以來被西方世界認為有違性別平等的進步價值,因此營造出政府關懷女性權益的態度,將有助於國際形象的提升;且近年來中國面臨生育率大幅下降的危機,因而祭出許多鼓勵生育的政策,更招致「試圖用人口的紅利,重新拉動社會的經濟發展繁榮」的質疑。

中國性別平權仍在漫漫長路徘徊

此外,新《保障法》對強化相關行政管制手段十分執著,強調公家機關應積極介入具體個案,但在法律的撰擬上,卻大量運用無實際拘束力的宣示性條文、抽象且空泛的文字,導致在判斷具體事件是否侵害女性權益時,缺乏實際可供依循的標準。

撇除立法技術上的缺失不談,單從幾個少數條文即可得知,新《保障法》不僅在立法精神的選擇上早已取徑錯誤,也在政策的選擇上,置入大量基於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很難說是真正地為推動女性平權而修訂。

若中國主政者仍舊無法改正擬定政策的基本思維,依然拘泥於父家長制與保護主義,且過於注重於以國家利益為導向,則要達成實質的性別平權,也只是空談。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不僅是在處理已經存在的社會現實,也是引領社會向前邁進的重要工具,新《保障法》卻又用「社會公德」或「家庭美德」來自我設限,那無論再如何努力,也逃不出傳統父權社會結構的框架,只不過是在性平的漫漫長路上徘迴,永遠不可能有叩關的一天。

[1] 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终期統計監測報告,2021年12月21日。網址: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112/t20211221_1825526.html,最後瀏覽日:2023年2月15日。

[2] 德國之聲中文網,中國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 聚焦性別歧視和性別暴力,2022年10月30日。網址:https://reurl.cc/NqjbDQ,最後瀏覽日:2023年2月15日。

[3] China Power網站,中國女性社會地位是否低於他國?,2018年9月28日。網址:https://chinapower.csis.org/china-gender-inequality/?lang=zh-hant,最後瀏覽日:2023年2月15日。

[4] 第十章「附則」僅有第86條,規定《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並非實質內容。

*作者為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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