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步青觀點:一次看懂兩大房仲的司法爭議

2022-11-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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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據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意旨,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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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釋字第509號解釋亦明揭,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因此,司法院已明確指出,商業言論內容,以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為限,始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此外,商業言論或新聞媒體報導如侵害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仍應依各該相關法律規定為合理之限制。

數位時代下應如何辨別言論內容是否屬於損害公平競爭之行為?

隨著數位經濟的發展及網路社群平台、社交媒體的興起,數位行銷(digital marketing)或社群行銷(social marketing)亦逐漸成為新興的行銷手法,如五花八門的各類分享文、推廣文、粉絲文、名人薦證、素人薦證、專家薦證 等。然而,由於網路言論具有匿名、即時傳播、易於散布等特性,因此產業利用網紅、網軍、假帳號、假新聞攻擊競爭同業或散布不實言論或廣告之新聞層出不窮,甚至有所謂負面的薦證廣告,然由於網路言論的特性,無法即時核實其真實性及與廣告主間之利益關係,致損害產業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知情權及選擇權,有害市場競爭。以上行銷手法均有下列特性:

一、無法即時查明其內容的真實性;

二、無法確認言論與真實商業目的的關聯性;

三、無法由言論本身得知其與廣告主的利益關係。

事實上,沒有合理揭露與真實商業目的的關聯性、廣告主、意圖損害產業公平競爭的言論或新聞報導,並非無法可管。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如不符合第24條之要件,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另外,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事業刊播網路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因此,法院作成命永慶房屋移除聲明,及禁止好房公司散布網頁連結之假處分,除考量維護聲請人之名譽及公共利益外,似亦非無維護產業公平競爭之目的,值得所有產業進行市場競爭時借鏡及警惕深思,建議產業利用所謂網路言論或新聞媒體報導行銷時,除應揭露與真實商業目的的關聯性外,媒體本身亦應揭露與廣告主間的利益關係,以避免產生無謂爭議。

*作者為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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