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友聯說,除非是高所得族群,否則一般勞工的勞退帳戶裡的錢並不多,假設月薪3萬元,雇主每個月提撥6%,「一年也才2萬多,存個30年不過60幾萬」,對於龐大的醫療及生活支出,恐怕只是杯水車薪。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也對提案表達「不是很贊成」,因為當初政府立法要求雇主提撥,是為了保障勞工未來退休生活,不應該挖東牆補西牆,如果此例一開,難免會被質疑為什麼只有癌症可以,「糖尿病、中風的人呢?這就永遠吵不完了。」
辛炳隆指出,這項公民提案凸顯台灣人在癌症保險的不足,應該往這方面加強推廣,罹癌患者的醫療及生活費用,應該交由另外的機制處理,而不是讓勞工拿著老本,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規定,只要符合身心障礙與失能者認定標準,60歲前就能請領退休金,勞保、國保也有相關年金給付制度。
但她也強調,勞退新制之所以規定60歲才能請領退休金,就是考量勞工朋友老年生活經濟所需,站在勞動部的立場,還是希望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主;如果未來這項提案覆議達標,勞動部會再審慎評估,適時做出回應。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
勞工未滿60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