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將不設追訴期限 劉邦友彭婉如案可續追凶

2018-03-0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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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宣布刑法將有重大修正。(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宣布刑法將有重大修正。(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行政院院金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尚未偵破的重大刑案,包括彭婉如命案,將參考德國與日本,延長法律追訴期從目前30年,提高到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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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刑法》在2006年曾經針對追訴期部分進行修改,從原本的20年延長到30年,未來如果《刑法》將追訴期從30年提高為沒有期限,原本追訴期限即將到期的重大社會刑案,例如民國85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以及後來發生的彭婉如命案,追訴期將適用新法規定,換言之,若發現新事證,檢調機關仍可繼續調查。

《刑法》過去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法務部表示,為建構與時俱進之刑法常典,有持續檢討修正必要,本次修正共26條。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是針對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重大刑案,延長法律追訴期從原本30年提高為無上限。

「公共危險罪」將加重刑責

邱太三表示,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些條文的歷史長達70年,以「公共危險罪」的刑責為例,總統府司改會議真對重大污染事件與食安事件,目前已經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法提高罰款金額與刑度,但就母法部分,「公共危險罪」若導致被害人死亡,目前的刑度目前仍有不足,因此本次修法後將加重公共危險罪刑責,過去有期徒刑二年判刑,可望延長為三年,三年有期徒刑刑度,則延長為五年。

邱太三表示,本次修法有幾項重點,首先,二年前《刑法》修訂實施「沒收新制」後,對於犯罪人的不法所得,訂定強制沒收的規定,經過二年的實施,發現有部分疏漏,為避免部分犯罪人脫產移轉給第三人,未來第三人明知或無償取得犯罪人不法所得,未來都將列為強制沒收的標的。邱太三表示,未來司法判決後,才發現犯罪人與關係人擁有犯罪所得者,未來仍將依據犯罪行為的追訴期,依法向犯罪人與第三人追償不法所得。

另外,本次修法,也參考德國與日本法例,將傷害致死、強盜搶劫等致死案件的法律追訴期,從目前的30年提高為沒有上限。犯罪人若觸犯上述刑責,未來的不法所得的追訴期也將配合從30年提高為無限期。

增列「淩虐幼童罪」 殺害尊親屬改為10年以上加重1/2

至於國人很關心的虐童問題,本次《刑法》修法,也增列了「凌虐幼童罪」,邱太三表示,過去司法機構針對凌虐兒童案例,過去僅採取單純處罰,最高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凌虐致死,刑度則比照傷害致死,有鑒於部分虐童致死案,施暴者可能將屍體藏匿,檢調單位在很久以後才發現屍體,未來凌虐兒童致死,將不會有追訴權時效過期的問題。

至於生母虐童的刑責部分,本次修法也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

不過,本次《刑法》修法,也有對於部分犯罪行為酌減刑期,邱太三表示,過去殺害尊親屬罪,依法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有鑒於台灣社會發生弒親案的家庭,背後原因可能十分複雜,可能是基於受虐或其他原因等不得已原因,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度,對於部分個案來說可能太過嚴重,因此,本次修法,「殺害尊親屬罪」的刑責,改為10年以上加重1/2,換言之,刑度只要在15年以上就可以。

另外,在傷害罪章部分,本次修法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

另外《刑法》現行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只限於動產或不動產之保全方式,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核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之行為,法務部方面認為有所缺漏,因此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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