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酒駕者的車也要罰!「同車共責」立法支持率高

2018-01-2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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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者「同車共責」條款,日前也在立院通過一讀,同車者也會被罰。(繪圖:鄭力瑋)

酒駕者「同車共責」條款,日前也在立院通過一讀,同車者也會被罰。(繪圖:鄭力瑋)

小心!為遏止酒駕歪風,國內繼已施行之「5年3振原則」(凡5年內第3度以上被查獲之酒駕者不得易科罰金,須負刑事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修之酒駕者「同車共責」條款,日前也在立院通過一讀。即在台灣預估不久之後,不僅酒駕者將成為罪加一等的「過街老鼠」,其同車者除被酒駕者搭載時已付出的生命風險,一旦被警方查獲,最重還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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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國內一般車禍乃至於酒駕車禍死傷人數的計算方式定義不一,警政署交通組人員表示,身在執法第一線,警方最能掌握的就是現場人員最即時的傷亡狀況;而A1、A2的定義也非常清楚,即分別是車禍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者、以及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者,政府在發布與宣導上都無混淆。

20180118-台北市警察局上午召開「犯罪預防微電影發表暨防制酒駕記者會」,圖為現場展示的警方酒測器。(蘇仲泓攝)
警政署交通組人員表示,A1、A2的定義也非常清楚,即分別是車禍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者、以及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者,政府在發布與宣導上都無混淆。(蘇仲泓攝)

警政署數據快 死傷人數少於運研所

惟數據的定義不同,主要使用目的自然也不同。警政署強調,該署的酒駕車禍A1、A2死傷人數統計目的,是為了每個月都能在最快的時間之內,即時通報給全國22縣市的地方首長及警察局長,藉以密切掌握各地酒駕車禍發生的頻率,進而隨時應變、謀求改善之道。

另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以「30日內死亡」為酒駕車禍死亡計算基準,為與國際接軌,同時相關國家有共同的比較基礎,交通部已在2016年6月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第207次委員會」中決議,將以30內死亡作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之統計基準;惟前述數據事涉醫療資料比對,公布期程與警政署公布之A1、A2死傷人數進度會有相當落差,數據上礙於定義迴異,當然也不可能相互吻合。

20180105-SMG0035-風數據酒駕-酒醉傷亡車禍-01_04.png
 

有效防制酒駕立法 警政署都支持

警政署交通組人員強調,無論依酒駕車禍A1、A2死傷人數,或WHO建議的30日內死亡人數統計,國內近年酒駕車禍死傷人數都已趨緩,但警方深刻體會國人對酒駕「零容忍」的期待,故並未以現況自滿。更甚者,對於朝野立委、民間NGO團體提出的各種酒駕相關罰則修法建議,「警政署的立場是,只要有助酒駕防制的立法,我們都樂觀其成。」

20180125-SMG0035-風數據酒駕-國內近年酒駕與死亡車禍關聯情況_工作區域 1.jpg
 

惟以刑責論,立法委員立法、警方取締,最終酒駕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卻是法院的權責。以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對酒駕者酒精吐氣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者,得依公共危險罪當場移送法辦,且最重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與國外相關立法相比,嚴格說來並無過輕情況。

20180117-SMG0035-風數據酒駕-主要國家酒駕罰比一比_工作區域 1.jpg
 

2013年6月台大醫師曾御慈不幸遭酒駕者重撞身亡後,引發國內輿論沸騰,《刑法》隨即修法通過,將酒駕肇禍致人於死的刑責從可處有期徒1年以上7年以下,加重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酒駕致人重傷或致人死傷而肇逃者亦加重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期,故民間又稱此法為「曾醫師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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