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可以對身障朋友再公平友善一點嗎?

2018-02-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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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04年10月27日考試院訂定發布的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第3條規定:「(第一項)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三、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第二項)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爰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補繳費件通知、不予受理之通知以及其他各類申請案件之回復,均應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故除了原設計之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外,至少要以電子郵件或簡訊併行通知方為妥適。至於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對應考人權益有直接且重要之影響,此准駁之結果當然是行政處分,應考人如有不服亦會提起行政爭訟,故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而不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似有不足,亦明顯和現行法規有所扞格。捨此現行法規規定作法而不為,反而要求應考人如有正當理由者,得要求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處分,以利後續提起行政爭訟,這不但是高估了身障朋友的資訊處理的能力,更錯誤的認知身障朋友也都具備一定法律素養,懂得如何主張權利;總之,只顧及了機關內部之試務工作簡政,完全不考慮身障應考人是資訊及法律弱勢,僅公布在網頁而沒有送達,對身障應考人的權益保障明顯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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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照顧身障孩子的父母,哪天也失能了,身障者的未來該怎麼辦?(圖/민병석@Youtube)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70,199人,占台灣地區當年底人口總數23,539,816人的4.97%。(圖/민병석@Youtube)

結語-身障應考人至少應該和一般應考人相同待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6項規定:「應考人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未依限期繳交或補正者,不予受理或予以退件。本項通知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據瞭解,考選機關在受理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報名時,應考人如有費件不全之補正通知,都是先發簡訊,如無回應,則再發電子郵件,再無回應則寄發書函通知,連下三道金牌務必通知能夠到位。至於程序不完備不予受理案,以及應考資格不合之否准案,為期慎重,均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對一般應考人尚且如此,則對弱勢身障應考人是否在程序上應享有平等待遇之權利。今天身障應考人並不需要給予特殊權利,請考選機關在程序上加以通融,反而只是要求考選機關一視同仁,給予國民待遇即可;亦即不予受理案件,除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外,至少要依法同步簡訊或電子郵件告知;至於否准案件則應依法同步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這種無差別待遇原則,應該不算過分吧!

民主國家通常對弱勢的身障朋友都有許多照顧措施及福利政策,這種理念應該已經內化到各級政府機關以及所有公務人員具體施政作為中。看到考試院發布的這個新法規,其中對身障應考人權益保障不足的規定,比對一般應考人還要嚴苛,寄語主其事者儘快能夠檢討改進;切莫等到新制上路,引發身障應考人反彈,甚至身障團體群起抗議,屆時就成了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的豬隊友,那就太難堪了。

*作者現為公務員任職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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