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可以對身障朋友再公平友善一點嗎?

2018-02-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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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考試院所發布的新法規,其中對身障應考人權益保障不足的規定,比對一般應考人還要嚴苛,寄語主其事者儘快能夠檢討改進。(示意圖/chia ying Yang@Flickr)

作者指出,考試院所發布的新法規,其中對身障應考人權益保障不足的規定,比對一般應考人還要嚴苛,寄語主其事者儘快能夠檢討改進。(示意圖/chia ying Yang@Flickr)

身心障礙者普遍教育程度較低運用資訊能力較差

昨日看到考試院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由於服務公職期間,和身障朋友們多所接觸,所以比較能夠體諒他們的困難,經檢視此一辦法後赫然發現,典試法修正公布2年9個月以後才珊珊來遲的這個法規命令,並沒有因為它的延遲出爐,而對身障朋友更加關懷及友善,和舊制相比較,甚至有些退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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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至2016年底為止,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70,199人,占台灣地區當年底人口總數23,539,816人的4.97%。另外多項調查研究顯示,就教育程度來看,身心障礙者國中以下比例比起一般民眾明顯為高,大專院校畢業者比例比起一般民眾明顯偏低,顯見其受正規教育環境與機會較差;而不曾使用電腦比例比起一般民眾亦明顯為高,足見運用資訊能力身心障礙者亦屬典型弱勢。因此說到身心障礙者,其具體圖像就是身體系統構造或機能,有損傷或不全,致影響其正常活動與家庭起居;甚至後續的教育過程、經濟生活與政治社會參與。

陳前總統水扁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時,要求針對身心障礙朋友能夠辦理身心障礙人員特考,時任考選部長的王作榮先生表示同意,遂增訂舉辦特考法源依據(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同年4月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規則訂定發布,同年7月28日首次舉辦身障人員特考,為全國身心障礙朋友開啟了應考試服公職的特殊用人管道;該項考試吸引了7,398位身障應考人報考,錄取474人,錄取率為8.04%。爾後每年持續辦理考試以迄於今,是身障朋友入仕最重要的管道。其後為配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限制大幅鬆綁,專技人員考試更改採考試端全面開放政策,身障朋友就業面向更為寬廣。又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98年2月考選部訂定行政規則「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將原各種協助或權益維護措施加以統合及法制化,採作用與組織合一方式運作;並成立審議小組,由醫學專家及身障團體代表審議身障應考人提出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如給予身障應考人延長作答時間、准予使用電腦作答、放大試題及試卡、口述答案專人代筆作答等。以上這些扶助措施,使得身障應考人得以在生理及心理條件不足情況下得到一些支持協助,以利其更公平的參與國考競爭,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第一位通過律師考試的全盲者李秉宏;台灣大學畢業的陳俊翰,神經病變導致肌肉萎縮,法律系及會計系雙主修學位,畢業後先後通過律師及會計師考試;他們都是前權益維護措施下的成功典範,也給許多身障朋友帶來希望與啟發。

當照顧身障孩子的父母,哪天也失能了,身障者的未來該怎麼辦?(圖擷取自Youtube)
有些扶助措施使得身障應考人,得以在生理及心理條件不足情況下得到一些支持協助,以利其更公平的參與國考競爭。(圖擷取自Youtube)

彈性延長考試時間值得肯定但配套措施為德不卒

此次法規提昇位階,對考試時延長作答時間作法,從過去不分應試時間長短、不分障別一律每節延長20分鐘,改為視各科目考試時間長短而定,所以考試時間未逾兩小時者,以延長二十分鐘為限;考試時間兩小時以上,未逾三小時者,以延長三十分鐘為限;考試時間三小時以上者,以延長四十分鐘為限。因為按照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等不同障礙別去區別延長時間多寡,有其專業認定上缺乏客觀標準困難,因此改採考試時間長短作為認定基準簡單易操作,值得外界肯定。但是卻又狗尾續貂的將「具體延長時間,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認定」,故可延長四十分鐘為上限者,委員會亦可同意只延長三十分鐘或二十分鐘,如此豈不落入原來就個案缺乏客觀認定標準之循環套?原來改採考試時間長短作為認定基準之良法美意,豈不又完全破了功?

另外明定「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時間獲准者,不得請求延長休息時間。」將來執行上是否會對身障應考人造成不利,也有待商榷。因為延長作答時間之執行,按往例考選機關都是全國各考區一體適用,因此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會計師考試、建築師考試,都有三小時甚至八小時應試科目,逐節延長作答時間三十或四十分鐘,連帶的就會推遲節與節之間休息時間,全天考試結束時間自然向後順延。目前由於正常上課時間,洽借學校作為考場不易,因此甚多考試都壓縮成週休二日兩天內辦畢,將來很多考試都會從天明考到黑夜,正常應考人都會身心俱疲,更何況是身障應考人。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作答時間獲准者,一律不得要求延長休息時間,面對未來多重障礙或是重度障礙如廁困難的可能,如此是否欠缺了人性的基本關懷?還是立法要從嚴,執法時可以從寬,將來再來彈性處理?

申請准駁結果僅在網頁公布無需送達嗎?

因不同身障狀況提出申請各種權益維護措施(如放大燈具、放大試題及測驗試卷、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使用電腦作答、口述應試專人代筆等),應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隨同報名程序為之,並檢具身障證明文件及衛福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申請不予受理。此不予受理之決定,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另申請案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經核定後准駁結果,亦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其引據之理由為行政程序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此准駁結果之行政處分,雖無類似教師法教師證書,或兵役法預備軍官適任證書等要式規定,主管機關固得採網頁公布方式為之。

但104年10月27日考試院訂定發布的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第3條規定:「(第一項)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三、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第二項)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爰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補繳費件通知、不予受理之通知以及其他各類申請案件之回復,均應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故除了原設計之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外,至少要以電子郵件或簡訊併行通知方為妥適。至於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對應考人權益有直接且重要之影響,此准駁之結果當然是行政處分,應考人如有不服亦會提起行政爭訟,故僅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而不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似有不足,亦明顯和現行法規有所扞格。捨此現行法規規定作法而不為,反而要求應考人如有正當理由者,得要求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處分,以利後續提起行政爭訟,這不但是高估了身障朋友的資訊處理的能力,更錯誤的認知身障朋友也都具備一定法律素養,懂得如何主張權利;總之,只顧及了機關內部之試務工作簡政,完全不考慮身障應考人是資訊及法律弱勢,僅公布在網頁而沒有送達,對身障應考人的權益保障明顯有所不足。

當照顧身障孩子的父母,哪天也失能了,身障者的未來該怎麼辦?(圖/민병석@Youtube)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170,199人,占台灣地區當年底人口總數23,539,816人的4.97%。(圖/민병석@Youtube)

結語-身障應考人至少應該和一般應考人相同待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6項規定:「應考人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未依限期繳交或補正者,不予受理或予以退件。本項通知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據瞭解,考選機關在受理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報名時,應考人如有費件不全之補正通知,都是先發簡訊,如無回應,則再發電子郵件,再無回應則寄發書函通知,連下三道金牌務必通知能夠到位。至於程序不完備不予受理案,以及應考資格不合之否准案,為期慎重,均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對一般應考人尚且如此,則對弱勢身障應考人是否在程序上應享有平等待遇之權利。今天身障應考人並不需要給予特殊權利,請考選機關在程序上加以通融,反而只是要求考選機關一視同仁,給予國民待遇即可;亦即不予受理案件,除在國考網路報名系統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外,至少要依法同步簡訊或電子郵件告知;至於否准案件則應依法同步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這種無差別待遇原則,應該不算過分吧!

民主國家通常對弱勢的身障朋友都有許多照顧措施及福利政策,這種理念應該已經內化到各級政府機關以及所有公務人員具體施政作為中。看到考試院發布的這個新法規,其中對身障應考人權益保障不足的規定,比對一般應考人還要嚴苛,寄語主其事者儘快能夠檢討改進;切莫等到新制上路,引發身障應考人反彈,甚至身障團體群起抗議,屆時就成了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的豬隊友,那就太難堪了。

*作者現為公務員任職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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