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於毒品除罪化

2017-12-2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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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反對毒品除罪化的論點似乎就只剩下道德層面的支持了。(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反對毒品除罪化的論點似乎就只剩下道德層面的支持了。(資料照,陳明仁攝)

除罪化,將某些在過去被視為是犯罪的行為,以修法的方式排除在犯罪類型外,不再以刑罰來制裁。近年來此觀念在歐洲國家大為流行,如葡萄牙、荷蘭的毒品除罪化等等,在國際上投下了一顆無聲的震撼彈,彷彿告訴著所有人民,原來除罪化的施行能解決毒品、通姦罪、空頭支票等沉痾已久的問題,但是除罪化在歐洲可以得到好的成效,諸如有效管制毒品並提高當地治安等,在我國沿用時是否就能有好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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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品是否除罪化來說,綜觀近期司改會與網路聲浪的爭論中,可以大約知曉支持毒品除罪化的論點如下:

  1. 刑罰入獄服刑將導致吸毒者出獄無法與社會接軌,使其不被社會接納而重回吸毒等破壞社會秩序的老路。
     
  2. 吸毒成癮者在監獄中服刑並不能有效的根除毒癮,既如此,還不如用除罪化將其本該入獄的時間與金費,改投到幫助其勒戒的用途上。
     
  3. 毒品問題根本在於社會問題,而非刑罰問題,治亂世或可用重典,但治毒品卻會越治越糟糕,反而使警力資源大幅浪費,監獄人滿為患。
     
  4. 有需求,就會有供給,1993年5月政府宣佈「向毒品宣戰」,1994年首次召開「全國反毒會議」,施行「緝毒、拒毒、戒毒」政策,採取「斷絕供應」及「減少需求」兩項措施,但至今為止依然無法遏止住毒品的氾濫,連實力強勁的美國亦然,因此只有透過除罪化並由政府供應的方法來斷絕毒販的市場,且對毒販進行民事的罰則。
     
  5. 政府提供高純度的「藥物」(及普遍認知的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K他命等等)施打,醫院醫師來判定百姓適不適合施打,只要擁有醫師的處方籤就能到政府提供的施打場所進行注射,如此不僅能有效管控毒品數量,還有醫師監控,何樂而不為?

但反觀反對毒品除罪化的論點似乎就只剩下道德層面的支持了,在看完支持毒品除罪化的言論之後,乍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似乎少了點什麼?

個人拙見,在任何國外觀點與思潮要延用在國內時,就必須要先想想,這樣的思想我國是否能夠毫無偏差的認知之、構築之並完成之,當我們還沒設想除罪化的概念將改變什麼?影響什麼?最終衍生出什麼的時候,我等都不應貿然行動,因為我們的一個行為將會影響到今後國家的發展,謹小慎微就是我對於任何思想的看法。

有沒有人認真的想過以上的5點,其實都著重在於社會問題制度面的應對,而非整個除罪化思想帶來的改變呢?試問,如果今天只搞刑法上的毒品除罪化,能否有效的控制整個毒品所帶來的問題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再問,如果我們不搞刑法除罪化而先著重在於社會對於毒品措施制度的建立,利用葡萄牙的例子、利用日本殖民統治時漸禁政策的例子,去管理並治療那些毒品與毒癮成癮者,那麼毒品除罪化的觀念還有這麼重要嗎?或許聽到我的理論,將會有些學者專家崩潰,斥我異端學說,張某私下揣摩,其攻擊論點應如下:

  1. 除罪化是個思想的演進,根本在於民主法治的刑法與帝王權威的刑法有何不同,不能僅像漢摩拉比法典那般,而要融入現代法治的的精神,給予犯過者一個嶄新的改錯機會,讓「更生人」名副其實,除罪化將使的毒品成癮者更能像正常普通大眾邁進,並且讓社會更加接受他,使其不再走過去的老路,把監獄當自己家。
     
  2. 除罪化還可以將司法、檢察、警察等資源進行有效調度,不會再花大幅的時間與精力去執行那些沒有意義的毒品查緝,治標不治本,且還能將吸毒成癮者坐牢的時間金錢轉而投入到勒戒所去,幫助其有效根除毒癮。

基本上對這二點,個人有些許贊同,關於再教育觀念落實、刑法預防再犯、社會觀感對更生人的危害與資源給需要的人觀念等等,不過細說這二點卻也有其謬誤之處,第一點,雖然在下書讀得少不知道什麼叫做先進的法治觀念,但是我認為就算思想再先進都必須要現實,不然就容易流於理想、華而不實,在社會裡一個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社會、教育、遭遇等等大因素融合下所造成的動機,但是就算他再怎麼可憐,只要做了就是犯罪,對於大因素我們可以用制度用治政去影響去改變,但是對於他所犯下的罪其就有為之負責的責任,吸毒亦然,華人社會不會因為毒品除罪化就給毒品成癮者好臉色看,也不會因為加重刑罰而對其改觀,這就是華人社會的特色。因此,與其爭論除罪化到底能否給毒品成癮者帶來正面的觀感,還不如花時間在輔導其有效就業或有效根除毒癮的環節上,千萬不要把精力投注了,卻發現根本沒有解決問題,一樣的例子請參照同性戀,同性婚姻一樣是個落實人權告別舊社會的嶄新觀念,但結果呢?還不是淪為競選口號。再者,我對刑法的觀念在於給予不遵守社會規範者一個懲罰,並給其餘社會大眾一個信用信賴的觀感,說白一點,或許不會有人在意我國犯人再教育做得有多好,但是卻會大幅度地去關心他即將受到怎樣的懲罰,預防犯罪的問題也鮮少被大眾所知悉,或許除罪化在世界是個先進到不行的觀念,但在台灣卻還不到落實的時候。第二點,關於資源的利用,葡萄牙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將毒品犯罪轉向到公共衛生的議題上,在施行許久查緝卻無法有效改善毒品問題的台灣或許真的應該好好思考問題出在何處,在轉移監獄議題上其實也不需要除罪化,只需要修對於吸毒成癮者處理流程的法案即可,與除罪化根本無關。

個人最後對毒品除罪化做個結論,在台灣不需要毒品除罪化,卻需要各項對於毒品的應對措施,如少年勒戒所、漸禁政策等,關於社會制度的建立遠比搞流於形式卻不實際的思想來的重要,社會上只有器物變遷最容易、制度次之、思想最難,我相信台灣真有一天能使毒品除罪,但那天也要是當台灣各層面對於毒品的疏導,對於吸毒成癮者的勒戒流程計畫都完善做好準備的時候。

*作者為中華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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