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是時候要有消防設備師專法了

2021-04-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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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應該設立專法者認為,上述三個理由根本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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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本就有《消防法》第7條第2項明定暫行人員的前提是國考消防設備師、士的人數還不足額的時候,有一定可以暫時執行的權限。暫行職業證書上的執業期限也明文寫著,只要國考通過的設備師達5000人、設備士達500人後,翌年6月,這些暫行人員,若沒有去考過國考,就要停止執業。

簡言之,不會因為行之有年,多年來都是建築師公會在負責,就會因此而合法。再者,消防設備師、士之所以能夠國家考試,代表有一定的專業程度和必要性。不會因為行之有年都是建築師公會負責這些業務,就能凌駕專門的專業消防設備師、士之上。

第二個理由也很沒邏輯。暫行人員的工作權需要保障,可以去通過相關考試的證照,這是明文規定,也較為公平,由專業的國家考試來判定是否為專業人員,合法合理。若只因為暫行人員的工作可能因為消防設備師專法通過而失業,就要求就地合法,讓他們直接轉成正規消防設備師、士,這樣的邏輯,是否也代表只要在工地幫忙規劃設計建築的人員,甚至是工讀生,也可以直接就地合法成為建築師?

第三個理由就更不是理由,也不是事實。以水管公會為例,認為如果消防設備師專法過關,以後建築消防的水電工程他們就不能承包施作,恐影響數萬人工作。

這根本內行人說外行話,因為消防設備師、士只會施工監督與簽證,不會真的去施工。所以,根本沒有所謂水管公會,或器材相關的人員,不能承包施作,失去工作的問題。

支持設立消防設備師專法的一方認為應該要設立專法,理由是:合法有專業的設備師、士來做第3方檢查;可依專業檢修申報,提報危險物品數量、位置;任何大樓或社區,依法防火管理人可以委託設備師、士撰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發包時也會規劃應變斷水系統,以及要用怎樣的滅火設備應變,甚至聘設備師、士施工。

由上述思辨可知,我國事實後應該擁有一部消防設備師專法了。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所博士,南投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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