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是時候要有消防設備師專法了

2021-04-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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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一拖二十多年。圖為消防員滅火。 (資料照/洪煜勛攝)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一拖二十多年。圖為消防員滅火。 (資料照/洪煜勛攝)

因為我姊夫是消防設備師/士,所以近日有留意看到消防設備師專法的新聞。2020年4月的錢櫃KTV大火,讓台灣消防設備管理問題的缺失再度浮現。明知消防問題刻不容緩,但針對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法立法《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卻一拖25年,形成現行消防制度出現「不少外行人搶著做內行事!」台灣應否通過消防設備師專法的議題,相當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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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1995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後,政府開始重視警消問題,於是著手修正《消防法》,推動「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師負責設計監造,消防設備士可執行裝置和檢修,像煙霧偵測器、自動灑水器、緩降梯等安全設備。

但當時因為甫推行國家考試制度,擔心消防設備師人數太少、不敷市場需求,所以暫且讓相關經驗的從業人員,只經過34小時的受訓課程後,就可以取得「暫行執業證書」,成為暫行人員,證書的執業期限也明文寫著,只要國考通過的設備師達5000人、設備士達500人後,翌年6月,這些暫行人員,若沒有去考過國考,就要停止執業。

這部分也明訂在《消防法》第7條第2項,即「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因為建築師公會長期以來的「本位主義堅持」,以及20多年來「暫行人員」何時落日等爭議,各職業公會難達共識。因此,為各新蓋建築設計、監造以及裡頭的消防裝置設備、檢修的「消防設備師/士」專法拖了25年。

爭議點:

首先,暫行人員的工作權應受到保障?

暫行人員中,有的是8大公會技師(建築、結構、機電、土木等)等身分兼作消防設備業務,由於不是第三方另外施作或檢視,難免有「球員兼裁判」質疑。

同時,這一「暫行」就過了20多年,其實已在2014年已達到國考人數一定數量、應依法落日的暫行執業人員。

但是,暫行人員的工會卻以「應保障工作權」為理由反對,甚至主張應就地合法。

消防設備士公會認為讓暫行人員就地合法很不合理,因為這些暫行人員目前在執業消防設備業務的比率已經很少,因此以工作權為理由要求暫行人員不用在落日年限內補考證照,要求就地合法,是很不合理的事情。

其次,法律名稱問題。

行政院版草案稱之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為此,消防設備士公會質疑其它技師如律師、建築師、電機技師等,難道會叫《建築人員法》嗎?這不是很奇怪嗎?並指出,從政院版的法案命名,就是要幫這些暫行人員留一個後門,怕這個法無法適用於他們。

第三,建築師公會的專業是否能包含消防設備師的範疇?

建築師公會的影響力大,本位主義的心態,建築師界會認為「消防業務以前就我們在管的,雖然是暫代,但不希望把這個權利專業分工出去」。因此,多年來也拜會相關部會、立委,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法才會一拖25年。於是形成消防設備專法需要建築師公會點頭才能通過。

一邊是以建築師為首的各技師公會、一邊是盼有專法的消防設備士公會各持已見,內政部消防署卡在中間,原本消防署希望先讓《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能通過,有爭議的「暫行人員」落日事宜留在《消防法》第7條以後再來修。

對此,消防設備士公會認為這是另一種暗渡陳倉,因為如果《消防法》第7條遲遲未改,是否表示10年、20年後繼續暫代下去?

針對《消防師士法》,請來了各家公會,包含水管公會、電機、8大技師、器材等公會來討論。水管公會的人表示,若此法過關,以後建築消防的水電工程他們就不能承包施作,恐影響數萬人工作。

但這並非事實,因為消防設備師、士只會施工監督與簽證,不會真的去施工。

大火後的衛爾康餐廳建築讓人怵目驚心。(新新聞資料照)
1995年,大火後的衛爾康餐廳建築讓人怵目驚心。(新新聞資料照)

現狀下什麼問題很嚴重:

現行制度下,任何公司想從事消防工程,只要向商業司申請即可,不須證明是否具備足夠的消防知識。

2015年1月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正是因為沒有專法,僅由消防設備師檢查發現缺失後,把消防的限改單申報到消防機關複查,等同也沒有訂定檢修申報書的法定責任,後來發生讓轄區6位消防隊員殉職的意外。

2018年4月的敬鵬電子工廠大火,也是因為沒有消防設備師、士專法,才沒辦法利用他們的專業,透過檢修申報,提報危險物品數量、位置等。

當時敬鵬存放柴油,如果有專業的設備師、士來做第3方檢查,就不用「一切僅依靠業者良心與轄區消防隊員人力」,最後發生轄區6位消防隊員殉職的不幸。

2020年4月的錢櫃KTV大火,這起事件凸顯了整套制度推行至今仍未走向專業分工,也沒有相關管理機制,使得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若當時台灣就有訂立了完備專法,理應由錢櫃的防火管理人會去妥託設備師、士撰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發包的時候也會規劃當斷水系統時,要用怎樣的滅火設備應變,甚至聘設備師、士施工。

每次都是在重大火災發生後,再由消防人員「全面加強安檢」,這樣的做法,只是在短期內砸下大量基層消防員人力,進行安檢與清查,但我國的消防人力不可能每月、每年都這樣進行高密度的安檢作業。

因此,政府應從法規著手改善,「由消防設備師負責第1線的消防安檢、消防人員作第2階段的複檢」,才能健全消防安檢制度。

分析與結語

「我國應否需要消防設備師專法?」反對設立消防設備師專法的一方,主要的理由有:行之有年,不願意分工出去;暫行人員會沒工作,需要保障工作權,不然也應該要就地合法;建築相關的水管、電機、器材等人員擔心無法承包施作,影響數萬人的工作。

支持應該設立專法者認為,上述三個理由根本不合邏輯。

首先,原本就有《消防法》第7條第2項明定暫行人員的前提是國考消防設備師、士的人數還不足額的時候,有一定可以暫時執行的權限。暫行職業證書上的執業期限也明文寫著,只要國考通過的設備師達5000人、設備士達500人後,翌年6月,這些暫行人員,若沒有去考過國考,就要停止執業。

簡言之,不會因為行之有年,多年來都是建築師公會在負責,就會因此而合法。再者,消防設備師、士之所以能夠國家考試,代表有一定的專業程度和必要性。不會因為行之有年都是建築師公會負責這些業務,就能凌駕專門的專業消防設備師、士之上。

第二個理由也很沒邏輯。暫行人員的工作權需要保障,可以去通過相關考試的證照,這是明文規定,也較為公平,由專業的國家考試來判定是否為專業人員,合法合理。若只因為暫行人員的工作可能因為消防設備師專法通過而失業,就要求就地合法,讓他們直接轉成正規消防設備師、士,這樣的邏輯,是否也代表只要在工地幫忙規劃設計建築的人員,甚至是工讀生,也可以直接就地合法成為建築師?

第三個理由就更不是理由,也不是事實。以水管公會為例,認為如果消防設備師專法過關,以後建築消防的水電工程他們就不能承包施作,恐影響數萬人工作。

這根本內行人說外行話,因為消防設備師、士只會施工監督與簽證,不會真的去施工。所以,根本沒有所謂水管公會,或器材相關的人員,不能承包施作,失去工作的問題。

支持設立消防設備師專法的一方認為應該要設立專法,理由是:合法有專業的設備師、士來做第3方檢查;可依專業檢修申報,提報危險物品數量、位置;任何大樓或社區,依法防火管理人可以委託設備師、士撰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發包時也會規劃應變斷水系統,以及要用怎樣的滅火設備應變,甚至聘設備師、士施工。

由上述思辨可知,我國事實後應該擁有一部消防設備師專法了。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所博士,南投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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