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務員之其他現金給與法規巡禮

2017-09-20 05:40

? 人氣

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將原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比例撥繳基金費用共同籌措退撫經費之「共同提撥制」。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8條嗣依82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退休法(即84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新制)第6條第2項、第3項有關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及第8條第3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之規定,再於84年6月29日修正為第26條如下:「(第1項)本法第8條所稱本俸,為依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第2項)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第29條第3項並同時規定:「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補發。」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退撫新制施行後,同年10月17日考試院及行政院依據立法院關於退撫舊制其他現金給與應予合理補償之決議,以(八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8188號、臺八十四人政給字第38142號令會同訂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全文15條。

100年1月1日退休法作全文修正,上開退休法細則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規定,銓敘部以其不合時宜修正刪除,不合時宜之事由未加載明,惟在行政院人事總處101年12月21日之公函內則有敘及,略為加發月退係早期,目前已無此等情形。上開第29條第3項則變更條次為第31條第5項如下:「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補發或調整。」

基上,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之規定,係於54年6月增訂入退休法細則,存續至99年12月31日止,約45年6個月。

蔡英文前往三軍六校畢業典禮,遇反年金改革抗議。(取自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蔡英文前往三軍六校畢業典禮,遇反年金改革抗議。(資料照,取自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至於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春節慰問金、慰問金、年終慰問金)注意事項,則係從61年開始,由加發1個月到1+0.5+0.5個月(72、73、74年)到現行1.5個月。退休人員則因59年7月1日(60年會計年度)待遇改革後,退休金法定其他現金給與並未列入計支內涵,因此61年年終以後依歷年注意事項慰問金僅有本俸,跟隨現職人員年終加發,預算編列於調整待遇及退休金項下。另按,依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於59年7月1日生效之「60-62」年度,係一個待遇調整區塊。

又查66年5月12日公務人員保險法(下稱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8條及第14條所稱被保險人每月俸給或當月俸給,暫以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月俸額為準」。是66年5月以後,保險法關於被保險人俸給係依細則條文定義之「月俸額」為據,且僅指本(年功)俸之俸額而言。此保險法細則所出現之月俸額與退休法之月俸額,內涵並不相同,依78年9月29日司法院釋字246號解釋,保險法細則該項規範,並不違憲。

末查43 年 1 月 9 日全文修正公布,迄至新人事制度施行日廢止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以及57 年 1 月 15 日施行,迄至新人事制度施行日廢止之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第4(3)條規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俸給,分左列二種,均以月計之:一、本俸:各職等俸階之幅度。二、年功俸:係指本俸晉至各職等最高俸階後,依年資及功績晉敘高於本俸之俸給。是公務人員俸給法律並無津貼、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等名詞,然人民與國家之間任何形式之信賴,均原生於兩造對等主體之外部契約關係,參酌大法官許玉秀、許宗力574號解釋,陳新民717號解釋之協同意見,只要依據當時有效的法規範取得之權益,歷來俸給依考試院俸給法律及行政院職權命令規定支給,並無礙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薪俸請求權之行使。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理事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