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美豬恐成「中火事件」翻版 衛福部若執意修法、未來必走上釋憲 

2020-08-3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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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右)、衛福部長陳時中(左)針對開放美豬、美牛議題說明。(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右)、衛福部長陳時中(左)針對開放美豬、美牛議題說明。(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日前宣布開放含瘦肉精美國豬肉進口,國民黨串連地方議會制訂自治條例「抵制」,引發「一國多制」爭議。在衛福部尚未訂出容許標準之前,地方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仍屬有效,但一旦衛福部制定出容許標準後,中央依法可宣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無效,未來勢必走上行政訴訟與釋憲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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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管法》 瘦肉精含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因此,已可預見的是,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後引發的中央與地方法律大戰,無疑是「中火事件」的翻版。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瘦肉精的含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並非地方的權限,就是避免發生像衛福部長陳時中所說的「一國多制」。

各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衛生管理屬於直轄市、縣市之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有權定相關自治條例。目前已有包含包括台北、桃園、台中3個直轄市在內共10個縣市有關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的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目前依法不得檢出瘦肉精,但中央至今未訂出容許標準,因此,目前包括10縣市有關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並不生牴觸中央法令。

不過,一旦未來中央訂出容許標準後,即會產生各地方政府的相關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令的爭議。

從法令位階來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係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所制定,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因此,當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比中央法規命令嚴格時,行政院可依《地方制度法》函告無效。

大法官釋憲保障地方政府自主空間

不過,大法官解釋第498號:「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另外,大法官第738號解釋:「而地方倘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因此,未來即使中央訂出容許標準,地方自治條例是否將因之牴觸而失效,仍有爭執空間。

蔡英文宣布開放含瘦肉精美豬、美牛後,教育部即宣布各級學校供應校內膳食應一律採用國內豬肉及牛肉等在地食材,換言之,含瘦肉精美豬、美牛即使開放,學校仍禁止使用。

如果按教育部的作法,未來若中央公告容許標準,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而失效,但各地方政府又參酌《學校衛生法》第23條立法模式,於自治條例中增訂「在其所轄縣市製造、加工、販賣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一律優先採用本地或本國農產品』」,恐怕又會引發另一波法制爭議及衝突。

不管如何,這場中央與地方的法律大戰,勢必要走上行政訴訟一途,最終恐將聲請大法官解釋作最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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