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祚觀點》前瞻條例刻意遺漏落日條款 你敢相信行政機關不會擴權嗎?

2017-07-0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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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刻意遺漏了「落日條款」,這樣的空白授權握在手上,哪一個行政機關捨得棄而不用?圖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到立院向立委致意。(資枓照,蘇仲泓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刻意遺漏了「落日條款」,這樣的空白授權握在手上,哪一個行政機關捨得棄而不用?圖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到立院向立委致意。(資枓照,蘇仲泓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5日在朝野協商後妥協通過,為了讓行政部門4年後可以執行第二期特別預算,條例中特別設計了巧門,授權行政部門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沒想到,特別條例竟然刻意遺漏了所有特別預算都會訂定的「落日條款」,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揭露,周三立院審查過程,時力提案要求第15條增加「施行期間限制在2024年底前」,竟然遭到封殺,「落日條款」在這次立法過程刻意被刪除,顯示立法院的立法意旨是希望特別預算的執行不要被落日條款綁住。如果是這樣,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強調特別條例「以4年為期程,期滿後可以繼續一次,不會沒完沒了」的說法,就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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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計畫特別條例漏掉「落日條款」,徐國勇在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第一時間回答說,他認為特別條例的討論過程,朝野立委的折衷方案就是授權行政部門4年後推動第二期特別預算,不會有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他同時強調,特別條例是排除預算法等普通法限制的「特別法」,因此適用上必須採取限縮解釋。

沒想到,徐國勇上午講完後,下午又再度下來行政院記者室講一遍,這次還為行政院記者上了一堂「法學緒論」的課,他表示,特別條例的所有執行單位,都有權利解釋該條例條文,根據「法學緒論」,法律解釋方法上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文理解釋,若文理解釋意義不清,可以採取論理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可以採取當然解釋、擴大解釋、限縮解釋,如果再不行,可以透過法學方法論類推適用,即是法律框架以外的解釋。

徐特別強調,「8年8900億元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立法過程,所有人認知是8年,只不過大家認知8年可以分2期,不可能在期滿之後,還有第3次、第4次,任何法律人不會做超出這樣的解釋」。行政院後來發的新聞稿,還以「前瞻特別條例受預算法及公債法限制,請外界勿以訛傳訛」為標題。

然而,所謂的立法意旨,在朝野協商過程中往往是各懷鬼胎、充滿算計的,如果按照黃國昌的說法,藍綠立委顯然是刻意漏掉每一部特別預算條例都該有的「落日條款」。

有這麼嚴重的疏漏,行政部門現階段當然可以假裝沒事,畢竟,8年後的行政院是否可以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擴張解釋」,編列第3次特別預算,或者是依據昨天渾沌不明的立法意旨,認定行政機關應該「限縮解釋」,無權編列第3次特別預算,那是未來政府的事,然而,一部排除預算法與公債法適用的特別法典,未來的行政效力不該只是一廂情願地相信行政機關的「限縮解釋」。

台灣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使向來不是以法律「限縮解釋」為美德,絕大多數的情況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於法條採取「擴張解釋」,「擴張解釋」在部分個案到達極致,就是一般民眾熟知的「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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