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專欄:從李明哲案看中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7-06-0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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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105條有兩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就是讓人談虎色變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劉曉波、楊子立、胡石根、陳衛、劉賢斌、李和平等異見作家、人權活動人士、維權律師在法庭上都被冠以這兩條罪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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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共迫害異議人士多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兩條罪名為主,輔以「擾亂社會治安罪」和「洩露國家機密罪」等,甚至還用經濟罪遮蓋政治罪,以此形成一張密不透風的極權之網。

中共官員對外宣稱,中國的監獄裡早已沒有「政治犯」或「良心犯」,但實際上每一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獄的人都是「政治犯」和「良心犯」。這一「惡法」的存在,對中國建立「法治國家」的承諾形成了莫大的嘲諷。中國人權律師滕彪指出:「從中國的司法實踐而不是刑法條文來看,絕大多數被安上這兩個罪名的人僅僅是表達政治意見,『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一種『政治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一種『思想罪』,這顯然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條約。」中共既不尊重自己頒佈的憲法,也不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

滕彪進而認為:「中國目前的體制仍保留很多明顯的極權主義原型的特點,把一些人貼上『顛覆政權』的標籤仍是這種政治體制的一種需要。這個體制必須隨時發現、界定、懲罰『危險份子』或『異議分子』,一切有獨立人格、敢說真話、敢於改變奴役政治的人,都隨時可能被認定為『顛覆分子』。」難怪美國資深國會議員克瑞斯·史密斯痛斥中共用最殘酷的方式對待最優秀的中國公民。

隨著中共「大國崛起」的自信日漸滿滿,「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也開始使用到香港人和台灣人身上。這就是中共願意賜予所謂「海外華人」的「國民待遇」——李明哲是第一個被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台灣公民,他不會是最後一人。這是一個值得高度警惕的危險信號,蔡英文政府不可等閑視之、不可袖手旁觀,而應當高聲抗議和反擊,既是伸張台灣作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也是捍衛不可踐踏的普世人權價值。

*作者為旅美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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