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專欄:從李明哲案看中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7-06-0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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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淨渝萬里救夫,比起當年哭長城的孟姜女更加可歌可泣,她讓兩岸爲獨裁暴政背書的那些「鬚眉」顔面掃地,更得到全球範圍內有良知和正義感的人們全力支持。「不道德」的,當然不是李淨渝,而是共產黨政權及其幫閑張文生之流。中共秘密綁架台灣公民,長達兩個月不通知其家人,且阻止其家人及律師前往探視,此類行徑跟綁架日本人作為肉票的北韓政權有什麽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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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將李明哲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此罪名是昔日「反革命罪」的「升級版」。1949年中共政權建立以後,立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鎮壓反革命」為名的大屠殺,數百萬於國民黨政權有關的人員以及地主、資本家遭到殺害。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該「條例」(即政府部門頒佈的「規章制度」,未經全國人大批准,不具備法律的權威)雖無「法律」之名,卻有法律之實,甚至淩駕於憲法之上。數十年來,在此「條例」的保駕護航之下,中共鎮壓機器得以「便宜行事」,殺人如草不聞聲,憲法中保障的自由和權利成為一觸就破的肥皂泡。

文革結束之後,鄧小平、陳雲、彭真等在文革中受盡屈辱的元老重掌大權,認為不能像毛澤東治國那樣「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要走向「法制化」。1979年,中共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部法律中,「反革命罪」列為分則第1章,包括20個罪名。其第90條對「反革命罪」具體定義如下:「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由此,中共鎮壓異己人士才算「有法可依」。

比如,在六四屠殺之後的清算運動中,「反革命罪」被廣泛使用,數萬人成為「反革命分子」。其實,中共領導的「革命」,本身就是以顛覆中華民國爲目標的暴力武裝叛亂,中共自己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魁禍首。而當中共竊取政權之後,卻制訂嚴刑峻法,不允許他人「繼續革命」,凡是對共產黨政權有不滿的人就是「反革命」。既然「革命」對共產黨而言是天賦人權,為什麼「反革命」就不能成爲「天賦人權」呢?中共在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更何況,中共的「革命」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反對中共政權的「反革命」才是一條通往自由之路。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革命」話語和以「革命」爲中心的意識形態日漸落伍於現實。江澤民執政時強調「與時俱進」,開始注重中國的國際形象。在1997年的刑法修訂中,中共取消「反革命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而代之。中國的御用學者對此大唱頌歌,說這是「一個觀念和實踐上的進步」,表明中國的法律體系「更符合國內政治形勢的變化和國際潮流」。然而,這條罪名的名稱變了,實質卻毫無改變,所謂「換湯不換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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