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論罪量刑一鍋煮?─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九

2014-11-12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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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案件後起訴「具體求刑」幾成慣例,但事實上,這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截取自三立電視畫面)

檢察官偵辦案件後起訴「具體求刑」幾成慣例,但事實上,這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截取自三立電視畫面)

監察委員李復甸在任時,監察院通過了他的提案,糾正檢方起訴時求刑的習慣。當時法務部覆函表示檢方將停止求刑的作法。李委員卸任之後,恢復了法學教授的身分,又看到檢察官起訴的同時仍有具體求刑的行為,為文重申前旨,這回法務部竟然召開記者會表示檢方要全面回復求刑的作為。俗話說不怕官只怕管,似乎得到了驗證。李教授為此而感嘆人心不古事小,法治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又走了回頭路事大。李教授一篇鴻文,驚動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回應,可見此中事涉非輕;關心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不該默爾而息。

所謂求刑,是說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向法院表示法院應該如何量刑的看法。李教授認為量刑屬於法官的審判職權,不容檢方僭越。法務部的說法,則是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檢方求刑,檢方當然可以求刑。

求刑的舉動,其實檢方非自今日始,也未必每案為之。通常會進行求刑的案件,是在檢方主張被告惡性重大或是有特殊值得憫恕的事由時為之,有時也是用來爭取媒體版面注目的手段。行之多年的作法,忽然有監察委員加以質疑,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突兀,有的檢察官可能覺得委屈,殊不知此中確有昔日司法文化積非成是,習焉不察的問題存在。

理則學上列出經常發生的邏輯誤謬,有項誤謬稱為「套問」。最常見的舉例是,警察偵訊時,開口就問:「你是不是把偷來的東西藏起來了?」被訊問者不論回答為「是」或「不是」,都等於承認偷了東西。這就是標準的套問。正確的問法是要先問:「你有偷東西嗎?」如果回答是「有」,才能再問有没有將贜物藏起、藏在哪裡。如果答案是沒有偷東西,就没有再問東西藏在哪理的道理。

法庭上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時,一樣不能從事套問。一旦出現套問,對方的律師可以請求法官加以阻止;法官也一定會加以阻止。刑事訴訟法也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套問,但不能因此得出檢方可以套問的結論。

被告不承認犯罪而檢方卻在起訴的同時求刑,就與套問的陷阱異曲而同工;因為求刑的討論,會不可避免地改變了被告無罪的假設,自動接受被告有罪的前提,當然伴隨著侵蝕無罪推定原則的效果。

檢方起訴被告時,當然是已認定被告有罪,但是就像檢方不能在法庭上對被告進行套問一樣,檢方也該避免利用求刑來動搖法官無罪推定的假設。問題不在檢方主張罪狀的輕重,而是在於無罪推定原則的信守。檢方起訴的罪名已可決定罪狀的輕重(例如用「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起訴,就已顯示出罪狀的輕重),不在起訴時求刑是為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就可從中得出非議檢方於起訴時求刑的結論。

換一個方式來說,刑事訴訟嚴格區分論罪與量刑的先後順序,將之看成兩種不可並行的程序,與檢方可否在起訴的同時求刑,其實是性質相同而道理互通的問題。此中道理也很簡單,量刑,是定罪之後的流程,還沒有定罪就要談量刑問題,不是假設有罪是什麼?起訴,必先論罪,求刑,談的則是量刑問題,在起訴的階段,還沒有定罪就談量刑,當然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序。

在陪審團審判的世界裡,要先由陪審團做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決定,若是判定有罪才由法官量刑。檢方起訴時,連定罪都還沒有把握,怎麼可以跳過定罪的階段去討論如何量刑?此中的癥結所在其實不是法系的差異,而是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程度。

只要想想被告的處境,也可以了解為什麼法院不該同意檢方在論罪階段辯論量刑的問題。不論檢方用多重的罪名起訴被告,被告都可以提出無罪抗辯;但是一旦開始討論量刑問題(譬如檢方主張判處死刑而非徒刑),答辯無罪的被告會立刻陷入兩難,或者對於檢方的求刑置之不理,任由對方強調為什麼輕刑並不足夠而應處以重刑,放棄進入其所設定的戰場,或者是與之討論「即使假設該罰,也不該重罰」的道理,但是每一秒鐘都似乎處在已經承認有罪的局面。迫使被告進入這樣的兩難情境,可能正是檢方樂於求刑以便討論量刑問題的緣故所在。

檢方利用求刑而在論罪階段討論量刑問題,是一種欲討勝訴便宜的不公平手段,犠牲的則是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的正當法律程序。願意遵守公平訴訟攻防規則的檢方,本來應該不屑為之才對。可是積非成是的結果,竟是不知正當法律程序為何的振振有辭。因此,求刑應該和套問一樣,一旦被檢方在起訴中使用而有辯方提出抗議,法院就該加以制止。

有的法官也許自信公正,不會為檢方的手法所惑,所以認為制不制止也無所謂。然而審判公正,不只是在法官心中,而且應讓旁觀者看得到。懂得制止套問的法官一定不會為套問所惑,但是一定要加以制止,就是要讓公平看得見。同理,也該制止檢方在起訴時求刑。

這事本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題目,看來不甚起眼,卻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可退讓的地方。更為徹底的辦法,就是修正刑事訴訟法,明白將論罪的辯論程序,與量刑的辯論程序分開。只有在法院認定有罪之後,才進行量刑論辯。追求司法改革,有心建立足夠周延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就不會遷就所謂的方便與效率,犠牲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程序公平。

現在司法院正在推動試行觀審制度,因為要加入民間的觀審員參與審判,勢必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與集中審理程序,這其實也將使得檢方在起訴時求刑的舉動,失去意義。如果法務部在求刑一事上執意要走回頭路,開司法改革的倒車,那麼,司法院、還有刑事法庭中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做為訴訟防衛權基石的法官,就應該發揮撥亂反正的力量而加以制止。畢竟台灣追求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只能向前,不容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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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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