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案,法務部提書面報告:專法不是歧視

2017-03-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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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24日憲法法庭討論婚姻平權,提出書面意見。 (資料照,陳明仁攝)

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24日憲法法庭討論婚姻平權,提出書面意見。 (資料照,陳明仁攝)

大法官明(24)日召開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進行言詞辯論,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法務部長邱太三提出書面意見,強調「專法不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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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此案言詞辯論爭點有四點,針對目前《民法》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法務部認為現行《民法》對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然而民法親屬編中諸多規定,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另外,司法實務相關判決及法務部基於民法主管機關所為之函釋,採用相同之見解。兩者皆認定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且目前結婚如欲不限制在「一男一女」,則必須採法制化途徑,尚非法務部函釋所能越俎代庖。

法務部指出,《憲法》解釋承認「婚姻自由」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為前提,從而「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應該遵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因此現行《民法》規定以「一男一女」,並無違憲。

根據《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的「平等」並非指形式上的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的平等。

《民法》有關婚姻之規定是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保護所訂定,續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常,因此並無與憲法的平等權牴觸。至於是否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在無損婚姻制度及其他相關公益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的法律保障,屬立法形成自由。

法律是否歧視,要看效果而不是法源

另外,法務部指出,法律上是否構成歧視的判準不在「法源」,而在法律效果。若以專法規定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其法源雖與異性婚姻有所不同,但雙方權義仍可在專法中落實平權。法務部認為,提供同性伴侶實質權力或義務的法律保障,是否單憑修正民法即可促成,仍可斟酌。

所以,如果透過制定專法,將同性伴侶的相關權益事項併入規範,給予實質法律保障,並無違反平等權。法務部也提出,許多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是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立法者對於同性伴侶家庭權之保障,包括身分關係之承認及其他權益事項,欲採取何種立法模式,應有形成自由,不能僅因立法模式或名稱之不同,即認為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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