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無合理懷疑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五

2014-09-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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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錯放不可錯罰─防止法官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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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在本質上,是個在事發之後企圖發現事實真相的過程。法官是人,從事的卻是類似神的工作;法官恆需於事後發現事實真相,不一定每案都能得到足夠的證據不說,當其面前出現指向歧異、相互牴觸的證據時,最為難的情形,倒還不是法官根據證據足以形成被告有罪或是無罪確信的案件,而是法官檢驗證據完畢卻無法形成被告有罪或無罪確信的時候。此時法官無論判決有罪無罪,都有可能發生錯誤;然而,法官又不能因為怕錯就不做判決。在法官無確信而有懷疑的時候,無論判決有罪還是判決無罪,可能會犯錯的機率其實是一樣的,但是結果卻大不相同:判決無罪的錯誤會是錯放了有罪之人,判決有罪的錯誤則是寃枉了無辜之人。此種情形事實上經常無法避免,在制度上應該如何取捨呢?依照無罪推定原則,一旦尚有合理懷疑,就該判決無罪;這其實正是蘇東坡千古名文之中所說兩害相權的道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寧願犯下違背經書(亦即有罪不罰)的錯誤,也不願意犯下將無辜的人定罪的錯誤。

這正是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的分野之處。審判者的心中尚有疑問而可能發生判斷的錯誤時,寧肯錯放,也不肯錯罰!國家司法追求正義,怎麼可以為了怕錯放了壞人而不惜寃枉好人呢?所謂無罪推定,所欲防止的是法官預斷的危險。無罪推定的前提,是法官未必每個案件都能有如神一般的後見之明,而是可能發生錯誤的人;因為法官常有可能在看完了證據之後,仍然不知道正確的答案是什麼的。而預斷,則是法官在聽訟之前即已自以為是,認為自己一切均已瞭然於胸,看不看證據也無所謂,也就是不認為自己可能發生錯誤。此中最糟糕的危險,則就是會使得無辜的人入罪。無罪推定要求無合理懷疑才能定罪,不為別的,就是要避免此種風險。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582號解釋的那篇協同意見書中,還使用了八個字形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運作情形是:「規定無罪,操作有罪。」為什麼會如此呢?原因可能不只一個,但是一定與許多法官仍然無法告別依預斷行事的習性有關。最近有個在審判之前輿論已然喧騰不已的殺人案件,法官見到媒體呼為「蛇蠍女」的被告,竟要被告知罪、要她看書、覺悟、哭泣懺悔面對死刑,還劈頭問出「判你死刑可以接受嗎?」「你覺得判你死刑的意義是什麼?」等等問題,就是標準的「規定無罪、操作有罪」而視無罪推定如糞土的例證。試問,這不是法官預斷是什麼?無罪推定原則排除法官預斷,應是不分案件的;任何案件,法官在沒有看完證據、沒有聽完被告的最後陳述之前就先下結論,就是法官預斷。在完成審判程序之前,法官拒絕虛心保留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可能性,不管是因為媚俗,還是因為根本不懂得無罪推定原則背後的憲法正當程序精神,都將使得審判程序成為一種過場,不但會喪失審判的公信力,同時也就是一種違背憲法要求的審判。

台灣的司法,什麼時候才能完全脫離預斷的違憲習慣,認真地踐行無罪推定的要求,根據無合理懷疑原則審判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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