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無合理懷疑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五

2014-09-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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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最重大的差別就在「寧可錯放不可錯罰」,唯此才能防止法官斷。(圖片取自電影《The Judge》預告畫面)

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最重大的差別就在「寧可錯放不可錯罰」,唯此才能防止法官斷。(圖片取自電影《The Judge》預告畫面)

無合理懷疑原則,更常見的是從英文直譯稱為超越合理懷疑原則(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一般都以為它是源自英美刑事訴訟上的重要證據法則。它的內容是說,法院要判決一個人有罪,必須根據不足以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行;用台灣較為熟悉的法律語言來說,就是必須根據經驗法則,一個理性的人會覺得是無可懷疑的證據。本文採用「無合理懷疑」稱法,乃是取其更接近中文習慣的語法之故。

無合理懷疑原則,構成刑事訴訟必須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核心環節,因此也是憲法層級的原則。然而此項原則雖然當今業已形成法學者的通說,卻從未見之於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早些年司法院發布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中,曾經載明法官對於證明有罪的證據,足以產生確信而無合理懷疑(被告無罪)時,始能為有罪判決;幾度調整之後,現在的版本又已經看不到這樣的規定。不論其背後的原因為何,都絕非主持司法改革的司法院值得稱道的表現;如被說成是在開倒車,恐怕也不寃枉。

大法官在憲法釋字第582號解釋之中指出,證據裁判原則係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也就是說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必須憑藉具有證據能力而且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否則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許玉秀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則直接將嚴格證明法則與無合理懷疑原則並列為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

人們常說無合理懷疑原則是英美法系的產物。根據美國耶魯大學比較法學者James Q. Whitman教授的研究,無合理懷疑原則其實源自盛行於歐洲大陸英、德、法各地的中世紀基督教傳統,當時的法官與陪審員,擔心會因為身罹誤將無辜之人定罪處以極刑的罪惡,以致死後應受譴責下入地獄而不能進入天堂,乃形成應憑良心審判、但有合理懷疑存在即不能定罪的審判原則。英美法強調有合理懷疑即不能定罪,與大陸法系要求依照良心形成有罪確信的嚴格證明法則,其實是殊途而同歸,不應視為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瞭解此項淵源之後,也許就不會對於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最近發表的實證研究結果感到意外了。他的論文指出,模擬實證研究顯示,對於相同的案件分別依照無合理懷疑原則與嚴格證明法則進行審判的結果,其實並無明顯的差異。我的淺見則是,兩者雖然殊途同歸,但從命名的方法來看,「嚴格證明法則」的用法可能不是一望即知其意義,「無合理懷疑原則」的稱法,則較容易使人明白「有疑即不能判決有罪」的意思。此與中文就常說的「確信不疑」可以互通;也與北宋蘇東坡名文〈刑賞忠厚之至論〉中強調的「罪疑唯輕」,道理相同。我國往昔司法實務界普遍流傳「慎用刑罰免傷陰德」的耳語勸誡,其中的宗教意味亦不無近似之處。

無合理懷疑原則,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所要排除的乃是法官的預斷,特別是被告有罪的預斷。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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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錯放不可錯罰─防止法官預斷


訴訟程序在本質上,是個在事發之後企圖發現事實真相的過程。法官是人,從事的卻是類似神的工作;法官恆需於事後發現事實真相,不一定每案都能得到足夠的證據不說,當其面前出現指向歧異、相互牴觸的證據時,最為難的情形,倒還不是法官根據證據足以形成被告有罪或是無罪確信的案件,而是法官檢驗證據完畢卻無法形成被告有罪或無罪確信的時候。此時法官無論判決有罪無罪,都有可能發生錯誤;然而,法官又不能因為怕錯就不做判決。在法官無確信而有懷疑的時候,無論判決有罪還是判決無罪,可能會犯錯的機率其實是一樣的,但是結果卻大不相同:判決無罪的錯誤會是錯放了有罪之人,判決有罪的錯誤則是寃枉了無辜之人。此種情形事實上經常無法避免,在制度上應該如何取捨呢?依照無罪推定原則,一旦尚有合理懷疑,就該判決無罪;這其實正是蘇東坡千古名文之中所說兩害相權的道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寧願犯下違背經書(亦即有罪不罰)的錯誤,也不願意犯下將無辜的人定罪的錯誤。

這正是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的分野之處。審判者的心中尚有疑問而可能發生判斷的錯誤時,寧肯錯放,也不肯錯罰!國家司法追求正義,怎麼可以為了怕錯放了壞人而不惜寃枉好人呢?所謂無罪推定,所欲防止的是法官預斷的危險。無罪推定的前提,是法官未必每個案件都能有如神一般的後見之明,而是可能發生錯誤的人;因為法官常有可能在看完了證據之後,仍然不知道正確的答案是什麼的。而預斷,則是法官在聽訟之前即已自以為是,認為自己一切均已瞭然於胸,看不看證據也無所謂,也就是不認為自己可能發生錯誤。此中最糟糕的危險,則就是會使得無辜的人入罪。無罪推定要求無合理懷疑才能定罪,不為別的,就是要避免此種風險。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582號解釋的那篇協同意見書中,還使用了八個字形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運作情形是:「規定無罪,操作有罪。」為什麼會如此呢?原因可能不只一個,但是一定與許多法官仍然無法告別依預斷行事的習性有關。最近有個在審判之前輿論已然喧騰不已的殺人案件,法官見到媒體呼為「蛇蠍女」的被告,竟要被告知罪、要她看書、覺悟、哭泣懺悔面對死刑,還劈頭問出「判你死刑可以接受嗎?」「你覺得判你死刑的意義是什麼?」等等問題,就是標準的「規定無罪、操作有罪」而視無罪推定如糞土的例證。試問,這不是法官預斷是什麼?無罪推定原則排除法官預斷,應是不分案件的;任何案件,法官在沒有看完證據、沒有聽完被告的最後陳述之前就先下結論,就是法官預斷。在完成審判程序之前,法官拒絕虛心保留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可能性,不管是因為媚俗,還是因為根本不懂得無罪推定原則背後的憲法正當程序精神,都將使得審判程序成為一種過場,不但會喪失審判的公信力,同時也就是一種違背憲法要求的審判。

台灣的司法,什麼時候才能完全脫離預斷的違憲習慣,認真地踐行無罪推定的要求,根據無合理懷疑原則審判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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