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壯專欄:立委眼中沒有大法官

2014-07-3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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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刷掉十一位總統提名的監委人選,但是,不能以提名名單太爛為由,杯葛憲法賦予總統的提名和補提名權。(圖為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余志偉攝)

立法院刷掉十一位總統提名的監委人選,但是,不能以提名名單太爛為由,杯葛憲法賦予總統的提名和補提名權。(圖為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余志偉攝)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雖然等同憲法,但政治人物卻常視大法官解釋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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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投票,刷掉十一位監委提名人選後,民進黨立即發表聲明,表示堅決反對馬英九補行提名,以免毀憲鬧劇一再上演。蔡英文與柯建銘也主張應把補行提名的人事權,留給下任總統與國會,否則「再來輸贏」,恐嚇意味十足。

民進黨的這些聲明,看似言之成理,其實大有問題。有問題的第一點是:馬英九這次提名的人選雖然很爛,並因而被刷掉了十一人,但卻並不代表他因此就不應再補行提名。提名監委是總統的憲法權利,如果他補提名的人選又是爛到不符社會期待,下次照樣把他們刷掉即可,但民進黨豈能因此而限制或剝奪總統應有的憲法權利?

有問題的第二點是:大法官632號解釋雖然明言「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職權…,自為憲法所不許」,但多數意見理由書中還有這樣一段文字:「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係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

由此可知,若總統在立法院對他提名人選作出不同意票決後,不再補行提名,或立法院對總統補提名人選,不行使同意權投票,均屬「自為憲法所不許」之違憲行為。也就是說,民進黨對大法官632號解釋,其實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們以毀憲理由反對馬英九補行提名,其實卻是鼓勵總統違憲。

至於蔡英文所說「監察權的行使與機構的組成,我們希望不要過度擴張」,以及「目前我們在解釋憲法條文上,應該要有比較大的空間來思考」,則又是她的招牌論述風格表現:修辭漂亮,但卻不知意所何指,難道憲法可因政治人物的一己需求,而被任意解釋?

另外,632號解釋文中另有一段文字也經常被人忽略:「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要不待言」。

這段文字雖不宜以「警告性判決」視之,也屬於無拘束力的決議,但大法官呼籲、期許甚至督促立法院採取立法行動,「以法律明定適當機制」,用意卻至為明確。但632號解釋公布已近七年,立法院卻迄今仍無立法作為,可見立委對大法官有拘束力的決議視若無睹,對無拘束力的決議更是不屑一顧。

對632號解釋,曾有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呼籲,為了解決總統提名權與立委同意權的衝突,權責機關(指總統府與立法院)應互相協商,以產生最適當之人選。也有憲法學者(例如現任大法官陳新民)主張可仿效法國,將總統獨攬的提名權予以分散,讓立法院也可以決定若干比例的提名人選,如此既可拘束總統提名的恣意濫權,亦可消弭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的惡意杯葛。

但在未修憲改採提名新制,未立法訂定適當機制以維繫監察院等憲政機關於不墜之前,立委對監委的產生,卻必須依憲法、依大法官解釋為之,決不能以監察院表現太爛為理由,而不准總統補行提名,或者繼續消極不行使同意權,否則即是毀憲、違憲。

如果太爛也是杯葛理由的話,表現也一樣爛的立法院,豈不也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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