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釋字745號公布後,薪資所得可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嗎?

2017-02-2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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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採用定額扣除的方式報稅之比例高達9成,可見得現制確實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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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來會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翻譯」一下財政部的意思:現行制度很好很方便,但為了配合釋憲文指示,再不得已也只能修法,不過重點會擺在「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上。

合理猜測,最後的修法方向,大概是想辦法讓薪資所得者即使有也不採行(或者說沒辦法、沒必要、不想要)列舉扣除的方式,而不是讓薪資所得者去列舉扣除(否則財政部的公務員光比對單據正確性就可能會過勞死)。怎麼做?不難啊,例如:

1、既然人人的所得都可以減除成本,那麼所得稅法也不必區分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了,換一種方式,明定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其他的都定額扣除。然後在可列舉扣除的項目動一下手腳,一般人扣不到就好了。這很符合大法官說的平等不是嗎?

2、又或者,明定所有主張列舉扣除的,每一筆單據都要有「個人統一編號」,都必須提出帳本甚至要求必須會計師簽證。這麼麻煩,又要多付錢給會計師,有幾個人會去做?

3、再不然,每一個可列舉的項目都設一個尷尬的上限,讓你感覺到怎麼列舉都沒什麼用(沒辦法核實),乾脆省麻煩不列舉了。

至於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到「量能課稅原則」,指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此項要求,於各類所得之計算均應有其適用」,這真的是稅法上重要的原理原則且不容違背嗎?看看財政部回應中的用語,「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意思是兩個都要做,萬一兩個有衝突怎麼辦?那就互相妥協犧牲一下,不然怎麼「兼顧」?所以,「量能課稅原則」是可以犧牲的,別懷疑。

這讓我想到一部感人的電影,威爾史密斯和他兒子演的「當幸福來敲門」,威爾史密斯是推銷員,好不容易賺到了錢(所得毛額),卻因為必須繳稅被政府全數充公,沒有錢的他只好帶著兒子流落街頭當遊民,住廁所或排隊去住教會提供(但有人數限制)的庇護所。這故事發生在重視人權保障的美國而不是台灣,電影中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量能課稅原則」或「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

結論是什麼?千萬不要認為釋字745號出爐後,政府會修法讓薪資所得者「核實扣除必要費用」。「有尊嚴的活下去」的任何支出都應該算是必要費用或成本,但很顯然的,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每天吃飯的餐費可以於所得毛額中列舉扣除(除非公司有額外編給你伙食費)。就算可以列舉扣除,通常也有上限,根本不可能核實扣除。連飯錢都不能列舉,就請各位薪資所得者少幻想未來修法交通費、燃料費、置裝費、購書費、維修費等可以「核實」扣除了。

這年頭,賺多點錢,才是真理。不要讓自己變成「當幸福來敲門」中的主角,賺的錢不夠日常生活支出加上繳稅。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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