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教授兼差頻被彈劾》兼行政職又兼差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阻撓產學合作

2017-0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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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監察院網站的彈劾案文,遭彈劾的24位教授校外兼職名目百百種,有的是受親友委託兼任董事、有的是設立公司是為給予助理工作經歷並支付薪水、有的正是協助新創科技公司站穩腳步且無支薪,但也有些案例的確是有支薪,甚至是任職學校與任職公司有交易往來、擁有20%以上的公司股份,從案例上來看確實難以找到一個平衡點,判斷這些教授兼職與校內職務有無「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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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教授俞明德認為 職務範圍才適用

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在大法官308號解釋下,究竟哪個「職務」是在《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內?綜觀24個案例,絕大多數教授在不得因「不知法而無罪」情況下,都默認其兼職「犯行」,唯有一位交通大學教授俞明德提出一套不同於他人的答辯,他引用前大法官吳庚在其著作《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對308號解釋的註解:「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職務上行為則有該法之適用。」

俞明德認為,根據308號解釋,應該專指其兼任行政職務之「內容」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換句話說,俞明德認為大學教授在兼任行政職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應是指其行政職,如院長就是負責學院的人士、課程、招生與協調統合等行政事項,院長職務的範圍才應受該法適用,而非校外的兼職。

雖然俞明德在答辯過程做出上述辯解,但監察院的調查終究還是做出彈劾的結果,但該彈劾案文中並沒有明確否定俞明德的說法,只是稱「尚與歷年銓敘部函釋及司法懲戒實務見解未合。」

2016年調查19位 16位申誡、1位記過、2位未定

司法院網站也已於17日正式登出俞明德的懲戒結果,同樣被記申誡,如同其他大學教授一樣,若算進俞明德,2016年遭調查的19位教授,就有16位教授申誡、1位記過,只剩2位懲戒結果尚未出爐。

有監委私下表示,俞明德案不同於其他案例,經手監委花了數倍時間在討論、翻閱資料,最終仍認定大法官的方向不是如此,確認範疇,才回到原來的方向,但這不只是一兩位委員的事,而是要經過委員會討論的通案,院內討論了很多次,最終還是做出彈劾結果,「這是我們的工作,還是要把工作做好。」

監委王美玉提出 是否能為教授解套

為此,今年1月24日監察院一年一度的工作會報上,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人王美玉便公開拋出疑點,認為308號解釋中的「其兼任之行政職務」的定義究竟為何?是否代表若大學教授兼任院長,其適法的行政職務僅限學院之人事、課程或招生等行政事務,而與專任教授兼任校外的產學合作無關?

王美玉還指出,銓敘部2011年6月15日做出的函釋:「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既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故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台灣金控公司之獨立董事。」這樣的函釋「射程」又有沒有超過308號所劃的界線,看起來好像有爭議,「監察院是法律適用機關,不是解釋機關」,當法律有模糊待釐清之際,是否應該釐清308號有關行政職的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範圍?

20160914-監委針對復興航空南港空難造成重大傷亡糾正案召開記者會監委王美玉(陳明仁攝)
監委王美玉指出,「監察院是法律適用機關,不是解釋機關」,當法律有模糊待釐清之際,是否應該釐清308號有關行政職的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範圍?(資料照,陳明仁攝)

俞明德一案已點出監察委員對於這批教授違法兼職案有不同見解,雖然有委員認為「頭都洗一半了,沒有回頭路」,但也有監委開始自我懷疑「會不會我們彈劾錯了?」

依監察院標準 未來持續彈劾

19位教授遭彈劾、16位已被記申誡,可怕的是,這還不是終點,今年才剛過2個月,已經有5位教授遭彈劾,後面還有案子在排隊,眼看適法性似乎有些討論空間,而兼職卸任沒有寬限期,只能靠校方有限宣導,已發生的無法回頭,便有監委無奈地說,依照目前院內的氛圍,標準前後要一致,「可能還是會照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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