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中物語:受損的總統府 受傷的司法

2014-02-0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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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受損,司法受傷;圖為被衝撞後、正由工人粉刷中的總統府。(吳逸驊攝)

總統府受損,司法受傷;圖為被衝撞後、正由工人粉刷中的總統府。(吳逸驊攝)

終於,「砂石車司機張德正五度聲押大戲」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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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年夜到大年初四,張德正五度聲押、五度交保,「院檢大鬥法」雖稍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但也算各司其職。然而,台灣高等法院第四度裁定書上,荒腔走板地模糊「預防性羈押」以及 「一般性羈押」的界線,讓人驚覺原來「押人取供」的權威思想,迄今仍活耀於司法體系,高院法官以「對總統府侵害程度」質疑地院裁決結果,比起張德正衝撞總統府對社會的危害,恐更有過之而無不及。

或許不少人會認為衝撞總統府簡直是「滔天大罪」,非押不可。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的要件有三,一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三則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而人坐輪椅的張德正目前顯無逃亡之能力,且對犯行坦誠不諱,所涉嫌的毀損古蹟罪、妨害公務罪以及殺人未遂等罪非五年以上刑期之罪。張德正不符合一般性羈押要件,顯而意見,因此高院第四度裁定書上另闢蹊徑,以「預防性羈押」的概念,質疑地院沒有調查張德正是否有逃亡的主觀意圖。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預防性羈押」規範了適用要件,其中包含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等罪。但張德正所涉嫌的毀損古蹟罪、毀損器物罪、毀損建築物未遂罪、妨害公務罪,以及殺人未遂罪,皆不符合 「預防性羈押」的構成要件。

法理說不通,高院就從實務下手,在裁定書中列舉2003年至2006年間的江高源、薛愛民以及張漢明等三起衝撞總統府案例,質疑此三例對「總統府的侵害」都比張德正輕,但法院都裁定羈押,而台北地院卻裁定張德正交保,質疑地院交保的裁定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公平原則,讓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的信賴「難謂無疑義」。

這最後一個理由意外洩露出,高院質疑地院法官裁決張德正交保的結果,琢磨的不是張德正犯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而是從「對總統府侵害的程度」來考量,甚至還直白指出「前者都這樣判了,你怎麼可以不這樣判?」

如果法官判決可以背離法條,裁決量刑非以法律為本,而是參考前例,何來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如果法官審判是以「對總統府侵害程度」為依據,忽視「被告人身自由遭限制」,在國家跟人民之間,法官心裡的那座天秤,仍是不偏不倚? 如果法官仍有「押人取供」的權威思維,可以以正義為名,逕自踐踏被告的人權自由,誰又能保證白色恐怖的那段歷史,不會重演?

張德正駕車衝撞總統府,毀壞的只是古蹟,遭侵害的只有總統府;但羈押權濫行的大門一開,台灣人權自由多年努力將毀於一旦,對於社會的危害,絕非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所能相比。

象徵法律公正的正義女神是右手揮劍、左手持天秤、腳踏法典,代表依法不偏不倚的審判,鮮少人注意到正義女神頭上戴著眼罩,代表法官執法時要無視被告的家世跟權力。經過高院第四度發回更裁張德鄭衝撞總統府案後,我們知道,眼罩很重要,有了眼罩,高院法官就不會只看到「受損的總統府」。

終於,「砂石車司機張德正五度聲押大戲」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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