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觀點:當川普不要TPP---應懸崖勒馬及全盤檢討的著作權修法

2017-01-1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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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在談判前就把籌碼(修法完成)丟光光是否明智,但眼看川普總統放棄TPP已是必然趨勢下,著作權法修法方向是否該有所調整。

姑且不論在談判前就把籌碼(修法完成)丟光光是否明智,但眼看川普總統放棄TPP已是必然趨勢下,著作權法修法方向是否該有所調整。

前些日子的美國總統大選聚集全球目光,最終結果由素人川普贏過政治老手希拉蕊,川普並將於今年1月20日接任美國總統,姑且不論其在競選時各種狂人狂語不勝枚舉,但其中最攸關台灣全球經貿戰略佈局的,就是川普總統明確表示,其上任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退出TPP(名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乃係一個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包括了一個典型的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和競爭政策),倘美國退出此一貿易協定,少了美國的經濟規模支持,相關專家都抱對TPP的未來抱持悲觀態度,甚至能否繼續都在未定之天。然而,我國政府近幾年為加入TPP,已陸續調整並修訂多項法規以期能無縫接軌,但在這一波修正的法規中,其實不乏有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令,其中著作權法的修正帶出幾個目前實務上運作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藉機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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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於當選後首次召開正式記者會。(美聯社)
前些日子的美國總統大選聚集全球目光,最終結果由素人川普贏過政治老手希拉蕊。(資料照,美聯社)

擴大非告訴乃論適用範圍將更容易入民於罪、陷民眾於不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去年(105年)4月間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稿)載明:「回復光碟非告訴乃論罪相關條文:由於我國積極尋求加入 TPP,TPP 將要求締約 方應使執法單位得依職權對於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行為採取刑事處罰之執行手段 (TPP 第18.77.6.g),爰先回復光碟非告訴乃論罪,並持續觀察 TPP 締約國有關非告訴乃論罪之修法方向,凝聚國內共識,配合加入 TPP 進程將再檢討非告訴乃論罪(修法草案第四稿 121、122、125、130、131 及 133 條)」。嗣智財局為加快修法腳步,於105年5月間提出部分修正草案(此又稱報院版),內容為「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 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 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legal action)之權限,爰將本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犯第91條之一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 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 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 列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 (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一及第100條),而該版本於105年8月間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正式提報於立法院待審議中。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4日在紐西蘭正式簽署,全體12個會員國的談判代表於會後合照。(美聯社)
由於我國積極尋求加入 TPP,TPP 將要求締約方應使執法單位得依職權對於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行為採取刑事處罰之執行手段 (TPP 第18.77.6.g),爰先回復光碟非告訴乃論罪,並持續觀察 TPP 締約國有關非告訴乃論罪之修法方向,凝聚國內共識。( 資料照,美聯社)

實則,擴大非告訴乃論範圍實屬不智之舉,以目前著作權法中違法重製、散佈光碟為例,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倘行為人涉及以重製於光碟方式而違法重製、違法散佈著作原件時,依同法第100條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所謂非告訴乃論罪即一旦刑事程序啟動就必須走完(檢察官必須為起訴、法官必須為一定刑罰宣告),而不能比照一般著作財產權違法重製犯行,可以讓行為人與告訴人和解後撤回告訴(在偵查階段則為不起訴、在審理階段則為不受理判決),考量著作財產權本質上是經濟性權利,在著作權利人對於侵權行為人取得一定的賠償(授權)費用後加以撤回告訴,一方面符合經濟市場運作的規則,一方面也能節制刑罰權,合於刑罰謙抑思考,是以告訴乃論的設計有其必要(如同一個節流閥),學界也不乏有類似呼籲的聲音。過往或許光碟儲存容量遠大於磁碟片(很久很久以前有1.44M磁片),且臺灣夜市曾一度存有販賣盜版光碟猖獗情況,所以將光碟這個儲存媒介獨立規範、並排除告訴乃論適用,確實有時代意義。然而,時值今日光碟此一儲存媒介幾近淘汰,隨身碟、雲端硬碟、網路傳輸的應用早已顛覆過往儲存概念,如果修法時不能與時俱進,恐怕流於別人已經上太空、我們卻還在殺豬公之譏!

既然著作權法再度開啟了修正程序,觀諸此次智財局所主導之修正方向,非但未檢討重製光碟之違法態樣是否放寬納入告訴乃論範圍(擴大告訴乃論範圍),卻反其道而行往更多非告訴乃論罪的修法方向走去,讓國家權力介入本質上為財產權紛爭的著作權領域中,這樣的方向只會讓人民增加誤觸刑罰的風險。

違反著作權行為刑度上可能比殺人還要重?

另外一個值得探討的現象,就是著作權刑事案件實務上已經不乏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人,最後面臨至少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期,例如曾有違法出租伴唱機之業者,因為其市場遍佈國內各城鎮,加上刑法早已於95年間廢除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導致其在個別營業地點所放置之伴唱機均一一遭檢察官起訴,也陸續經法院判刑確定,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實務上將各別營業地點的違法出租行為分別處罰,切割成數罪下累積的刑度,但一方面也凸顯本質上為財產權侵害、甚至外國立法例主要以民事處理之著作權案件,在我國立法政策與實務操作結果下,出現可能比若干殺人案件刑度還重的現象,這不是輕重失衡,那什麼才是輕重失衡!

智財局提出的著作權修正草案(含第四稿及報院版),都是為迎合TPP的架構下加以修正,姑且不論在談判前就把籌碼(修法完成)丟光光是否明智,但眼看川普總統放棄TPP已是必然趨勢下,著作權法修法方向是否該有所調整,也期盼主管機關日後在推動著作權修法前,能再謹慎思量並聽取更多意見,並將實務上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出現的各種光怪陸離現象納入通盤考量。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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