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國安局擁偵查權辦匪諜?行政司法恐亂套

2019-12-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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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國安局情治人員偵查權的倡議,引來不小爭議。(郭晉瑋攝)

賦予國安局情治人員偵查權的倡議,引來不小爭議。(郭晉瑋攝)

總統大選前,諸多前任國安局長按捺不住,紛紛跳出來評論政情。十月上旬有前局長蔡得勝在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的兩岸政策白皮書發布會上,質疑蔡英文政府:「為什麼簽訂某個協議就叫做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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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與反情報並無嚴格區分

十二月,蔡得勝的老長官、前局長許惠祐也在一場公開研討會上說,台灣的國安法制需要大翻修外,更認為應該重新賦予國安局對於間諜案件的偵查權。

雖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退休的國安首長是否適合公開評論國安議題,社會自有公斷。許惠祐對現在國安法制無法有效應對中國新型態的威脅,這種憂慮是正確的,但是否為了反制中國對台間諜工作,而要賦予國安局偵查權,則有待討論。

雖然情報與反情報(又稱保防)工作是一體兩面,擔任情報員也可能必須處理反情報工作,但很大部分仍有諸多差異。

目前我國對於情報與反情報工作並沒有嚴格區分,例如《國家情報工作法》定義情報工作為「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將反制對我情蒐工作也視為情報工作的一環無可厚非,但在做法上卻大不相同。反情報工作由來已久,例如歷史上孫臏的「減灶誘敵」和諸葛亮的「空城計」等,都是反情報工作的經典;在選舉中競爭同一職位的候選人爾虞我詐,情蒐對手情報與反制情蒐的保防工作更為常見。

間諜罪為我國《刑法》規範的罪刑,偵查間諜(反情報)的工作,所根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至二三○條。依此法規定賦予檢察官偵查職權,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等協助檢察官偵查。

雖然有學者認為,司法警察機關為另一獨立機關,在行政體制上與檢察官不相隸屬,因此司法警察也有獨立的偵查權。無論是一條鞭或各自獨立,具有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身分,才能行使偵查權。

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的機構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各行其職而採取雙軌制,而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也就是中央的國安部與各省國安局,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也可行使偵查權;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賦予台灣的國安局偵查權並非警總的復辟,而是與中國國安部及地方國安局行使職權趨同。中國在二○一四年通過實行的《反間諜法》更賦予國家安全機關更大的職權。如果台灣人民對中國近幾年根據危害國家安全或顛覆政權罪名,逮捕李明哲、李孟居、施正屏、蔡金樹等人感到心有餘悸,又怎會允許講求民主法治的台灣,讓負責情報工作的情治人員享有中國國安機關等同的權利呢?

或有人言國安局的組成人員包括軍人、警察、文職人員,警察本身就可行使偵查權。這是對「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的誤解。未來國安局情治人員究竟要做好屬於行政的情報工作?還是要辦好司法方面的偵查工作?再加上國安局的上級機構為國安會,國安會成員與幕僚為了一己之私而指揮辦案,這豈不是讓行政、司法體制亂了套,恐非國家之福。

最後,倘若國安局派駐海外的情治人員也賦予偵查權,也就是在他國領域內行使司法警察權利,此乃國際法難以容忍之事。這也是為什麼國際社會不把情治人員列為駐外使領館的成員,僅給予外交與領事人員特權與豁免,而未給予情治人員特權與豁免權的原因。

行政機關不能有便宜行事心態

對中國的反情報工作,最重要的還是在台灣人民的警覺性與認識度,與其賦予國安局偵查權,倒不如強化民眾的這些意識。

台灣已是民主國家,行政機關不容存在便宜行事心態。原本就有反情報任務的法務部調查局,在一七年提出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後雖鎩羽而歸,但綜觀○二年美國的《反情報加強法》、一三年日本的《特別祕密保護法》、一八年澳洲的《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等,顯然合法反情報、反間諜工作仍需專法授權。至於賦予情治機關偵查權,無論就法律面與實踐面來看,都應再三思!(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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