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請衛福部發文全國醫院保障同性伴侶簽署醫療同意書的權利,
1.關係人(含同性伴侶)依法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2.關係人(含同性伴侶)的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如伴侶註記)作為必要條件。3.醫院不得以同性伴侶提出之註記文件, 並非當地縣市政府所核發,而拒絕其簽署同意書。
說來慚愧,筆者如此大費周章的陳情又投書,
根據事後取得的資料,其實早在103年衛福部就曾接獲民眾陳情,
時間拉到104年5月底,當時台中市政府因為市議員的質詢,
但是,當今年4月筆者發現實際上醫院仍有對同志不友善的情況,
這樣看來,國民黨執政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