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民進黨的友善同志,是真是假?

2016-10-2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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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婚姻約定由「男女」改為「雙方當事人」等.(陳明仁攝)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婚姻約定由「男女」改為「雙方當事人」等.(陳明仁攝)

為了請衛福部發文全國醫院保障同性伴侶簽署醫療同意書的權利,筆者花費前後6個月的時間,總共寫了8封陳情書,以及必須感謝風傳媒刊登最關鍵的「衛福部長給我的8封情書」後,隔日竟然便接到衛福部的道歉函,最後,終於換來爭取許久的正式公文,衛福部在這份公文中,直接告知各地方政府下列事項並要求轉知全國醫院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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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係人(含同性伴侶)依法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
2.關係人(含同性伴侶)的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伴侶註記)作為必要條件。
3.醫院不得以同性伴侶提出之註記文件,並非當地縣市政府所核發,而拒絕其簽署同意書。

說來慚愧,筆者如此大費周章的陳情又投書,最後還硬著頭皮厚著臉皮地希望各界廣為宣傳,其實並不是為了爭取一項從無到有全新的權利,在程序上更不需要像婚姻平權那麼困難,必須要到立法院去修法才能完成。因為,「關係人」有權可以簽署醫療同意書的規定,早就在醫療法中有明文的規範,也正因如此,筆者更早之前向新北市等地方政府陳情時,根本沒有耗費什麼心力與時間,純粹提出法規、狀況和個人建議,一兩個禮拜的時間,五個友善同志的縣市便將公文直接發送到其轄區內的所有醫院了,既然如此,為什麼衛福部會這麼麻煩,需要這麼長的時間?

衛福部公函。
衛福部公函。

根據事後取得的資料,其實早在103年衛福部就曾接獲民眾陳情,建議同性伴侶於醫療同意方面權益應與異性戀者相同,當時衛福部只花了兩個禮拜便回復這位民眾,同性伴侶如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

時間拉到104年5月底,當時台中市政府因為市議員的質詢,去函詢問衛福部「可否同意開放本市醫療機構由同性伴侶簽署各式類醫療同意書」,衛福部同樣花了大約兩個禮拜的時間,回復台中市政府一樣的答案,也就是同性伴侶如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隨後台中市政府便以正式公文周知市內所有醫院更有媒體訪問並引述衛福部官員「不論同志是否可合法登記,都無損同志對於另一伴侶的醫療同意權」的說法,以「全國適用!同性伴侶可簽手術同意書」為題進行報導。

但是,當今年4月筆者發現實際上醫院仍有對同志不友善的情況,第一次向衛福部陳情未獲採納後,當時考量國民黨政府本來對同志就不友善,何不等重視人權與同志權益的民進黨政府上臺之後再說,沒想到等到政黨輪替,筆者加強補充了新北市等許多縣市,都已經發文轄區內全部醫院,保障同性伴侶能夠簽署同意書的說明資料後,卻仍舊遭到再官僚不過的態度和方式回應,而且接下來的六次陳情,都是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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