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領薪水,董事是雇主,兼任一定衝突!長榮航空服員罷工訴求,有其他途徑可解決

2019-08-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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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立法選擇角度而言,由於復興航空2016年發生無預警停航、破產事件,引發大量勞工與旅客權益受損,後續立委曾倡議於航空公司設立勞工董事,惟嗣經立法者權衡勞工與旅客權益,終以較具客觀性之公益性獨立董事取代設置勞工董事,並於去年11月明定民用航空法第49-1條及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正式實施公益性獨立董事制度,此一做法適可調和民營事業兼顧勞工及股東權益,也可做為本次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設置勞工董事訴求是否具有合理性之檢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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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復興航空召開臨時股東會,會中討論公司解散案,由於場外有空服員到場抗議,公司也派出持盾保全,護送董事長林明昇離開會場。(蘇仲泓攝)
20170111-復興航空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公司解散案,由於涉及廣大勞工、旅客權益,場外有空服員到場抗議,公司也派出持盾保全護送董事長林明昇離開會場。(蘇仲泓攝)

另外,如透過其他制度上之措施亦可達到相同目的,縱無勞工董事制度,亦得有效率地實現公司治理原則並兼顧勞工權益保障,此亦不失為可採行之方向,例如鼓勵勞工參與工會,強化勞動團結權之保障,始能真正落實產業民主。否則僅憑個別勞工尚無法達成與雇主相抗衡之力量,透過勞工參與工會,形成集體勞動力量,方盡可能與雇主立於平等地位協商,讓勞方有機會參與企業並表達意見,甚至共同參與決策之作成,又或參考民用航空法之修法,就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之企業,以較獨立董事資格更嚴謹之公益性獨立董事取代勞工董事之設置,或能更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亦能兼顧董事會組織之相容性,以及勞工與股東權益之保障。

此外,考量勞工董事僅能在個別企業內部,發揮有限之功能,更根本之作法應係透過立法者修改國內相關勞動法令,藉由深化勞動法制之改革,優化國內整體勞動環境,促進勞動條件提升,兼顧企業經營管理之衡平,此實屬企業經營與勞工權益保障之雙贏策略。

作者/黃帥升(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之穎(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文原標題:淺談民營事業勞工董事法制化問題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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