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領薪水,董事是雇主,兼任一定衝突!長榮航空服員罷工訴求,有其他途徑可解決

2019-08-1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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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其職務範圍同時涉及董事經營管理、受僱職務或工會會務,其所擔負者,究竟係公司法第23條董事忠實義務、僱傭契約注意義務或工會代表之受任人注意義務?勞工董事身兼多重身分而難以釐清其應盡之法律責任內涵為何,存有立場、身分、利益衝突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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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組成複雜化:從董事會組織之相容性而言,其屬性上可能與目前之獨立董事制度相近,獨立董事之作用在乃獨立於董事會作出專業決策,使企業經營更能符合公司治理原則,然勞工董事與獨立董事不同,對於勞工權益及涉及工會會務之事項,勞工董事可能因為立場較偏向勞方,難以公正立場客觀判斷,此時即可能與企業經營方向或企業整體利益有所對立,恐提升勞資爭議發生風險。民營事業勞工董事一旦法制化,未來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董事會組成將愈趨複雜,除了一般董事、獨立董事及各功能性委員會外,更將出現由工會或全體勞工選舉之勞工董事,董事會之順暢運作難度也會更高。

勞工董事非唯一解方 公益性獨董亦能達到目的

勞工董事法制化固可讓勞工享有法律上之共同決定權,並得參與企業經營,惟此將直接影響雇主自身之經營權限,亦涉及雇主之財產權,其制度本質上更可能與其他法令如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民法及相關勞動法規間產生扞格,民營事業勞工董事一旦法制化,未來對於企業經營及相關法令之適用,將造成一定之衝擊與紛擾,故對於是否於民營事業引入勞工董事制度,仍應綜合實務現況謹慎決定。

現行制度下應無將勞工董事制度引入民營事業之必要,吾人或可思考以公益性獨立董事取代勞工董事之可能性,更能兼顧勞工與股東權益。支持勞工董事之論點無非以促進公司治理、鼓勵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等目的,認為應設置勞工董事以保障勞工權利。然依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勞工得透過認股權、投票權之行使,投票選出能夠代表勞方利益之候選人進入董事會,為勞方發聲,故似無特別立法規定由工會推派或全體勞工選舉勞工董事之必然。

又目前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如審計委 員會、薪酬委員會),基於行使職權之獨立性及專業性,可監督董事會運作,應可達促進公司治理目的。另於勞工權益保障方面,我國政府近年來為提升勞工權益所作之努力,包括推動修改勞動法令,政府介入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甚至制定勞動事件法,大幅降低勞工提起訴訟門檻及強化勞資爭議調解功能等,整體勞動法制可謂日趨完善,在勞工董事與現行制度有所扞格,卻助益有限之現狀下,推動民營事業勞工董事法制化似應再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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